关于部分政府规章修订工作的情况说明
按照今年市政府立法计划,《东营市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四部规章(以下简称《办法》)经市工信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体育局修订完成,市司法局按程序进行了审查并起草了《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讨论稿)》,2021年12月4日提交市政府第8-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 12月13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的调整主要基于三个方面原因,一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上位法的颁布施行,造成我市物业管理办法和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等部分内容需要做较大调整。二是城市发展的现实需求,我市已经创建成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原先实施的《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与当前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际不相符,需要进行修订完善;市民日益增长的公共健身设施需求与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布局不科学、管理不规范等矛盾日益凸显,亟需对现行的《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三是工作开展的迫切要求,新一轮机构改革完成后,部分相关部门名称、权责分工等发生了调整变化,有必要通过规章修订予以理顺。
二、修订的过程
今年以来,相关责任单位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草案送审稿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认真组织审核修改后,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先后组织立法讨论会16场、实地调研8次,并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县(区)直相关部门单位,部分乡镇街道、立法联系点,部分行业代表、立法咨询员的意见建议;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司法行政网公布,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充分吸纳多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研究、论证和调整,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东营市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前共6章29条,修订后共6章27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调整了电信基础设施内涵,推动电信业务向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覆盖,提升网络服务质量。二是修改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对促进电信基础业务经营公平竞争作出规定。三是根据新出台的《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修改了与上位法不符的条款。
(二)关于《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修订前共10章88条,修订后共10章98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6个方面:一是根据《民法典》将“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明确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增加了业主物业管理采用自治模式的原则性条款。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第七十七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作出明确。二是将党建引领写入政府规章。《办法》第四条规定“将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三是细化有关业主大会和业主的条款。对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立条件、人员组成等进一步细化。修改第二十五条,补充规定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继承、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应当认定为业主。新增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对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第三十一条增加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规则。四是进一步规范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为。对成员条件、联审把关、业主委员会成员禁止行为等作出明确规定。五是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人行为。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对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评价、规范物业服务人选聘以及退出物业项目、明确物业服务人禁止事项等方面,进行了条款新增和修改。六是加大物业服务人的责任。《办法》赋予了物业服务人“准公共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明确了物业服务人负有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物业服务人应当对于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三)关于《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修订前共6章41条,修订后共6章42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明确城市绿化的管理范围,细化关于规划编制和绿线划定条款。二是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明确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机制,取消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调整质量监督有关内容。三是根据我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复审需要,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划定具体标准。规范对国有储备土地和未开工建设用地的绿化、铺装和遮盖。四是立法更加贴合东营实际。将城市湿地纳入绿线划定范围,把加强城市湿地公园建设、推广抗碱耐盐植物等写进相关条款,更加体现东营特色。
(四)关于《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修订前共6章32条,修订后共6章33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细化责任义务。明确了在健身设施显著位置警示告知的要求,新增了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捐赠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二是围绕人民群众需求,统筹补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补建社区健身设施。不具备标准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三是加强保障。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新增关于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维护管理经费保障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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