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市场监管(分)局,有关单位:
《日照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法条例》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备案)、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日照市牵头或参与制定(含修订,下同)的胶东经济圈区域协同地方标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标准,是指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地方标准应当有明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部门。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定的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工作。
市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复审)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提供技术要求指南的,可以参照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八条 加强与胶东半岛地区和其他地市标准化的协作交流,在公共服务、旅游、交通、环保等领域联合制定区域标准,纳入地方标准管理,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九条 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技术要求;符合本市发展规划、政策要求。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对突发事件、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应优先立项,可启动快速制定程序,缩短立项、征求意见、审查、公示、发布等主要环节时限。
第十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至9月公开向社会征集下一年度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同期向本行业、本领域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市有关部门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移交市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立项建议和本行业、本部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责的实际需要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在充分论证或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在每年9月底前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照市地方标准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
(二)地方标准草案草稿,应当明确适用范围、提出主要章节以及各章节主要技术内容等,修订标准的应当注明拟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三)地方标准原则上不应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应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
(四)地方标准立项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立项的地方标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立项申请部门应与其他行业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协调情况应当在申报材料中写明。
第十五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立项审查,立项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地方标准申请部门是否明确;
(三)地方标准立项查新情况(是否存在重复或类似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包括已发布和列入制定计划的);
(四)地方标准制定范围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五)地方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六)地方标准草案草稿内容是否系统完善;
(七)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方案内容是否充分可行;
(八)其他(有关部门以往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等)。
下列内容不纳入地方标准制定范围: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市级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
(二)一般性工业产品的产品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标准;
(三)有机、绿色农产品标准;
(四)没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等依据的;
(五)尚未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实践验证和应用推广的技术要求;
(六)应属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机构职能调整的内容;
(七)行业部门内部工作、管理标准;
(八)其他不适合的情况。
第十六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立项审查情况,提出拟立项的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经公示后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主要包括立项编号、标准名称、申请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可分批下达。地方标准平均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
在制定期限内无法报批的地方标准计划市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延期,延长时限不超过六个月。
逾期未完成或无法继续执行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地方标准计划。
第三章 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立项申请部门负责组织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起草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承担;未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标准起草专家组,涉及两个以上有关部门的地方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起草专家组。起草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地方标准前言中应当载明提出及归口部门信息。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起草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重点回应问题和需求,明确地方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二)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给出的规则起草。
(三)不得设定行业或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四)充分吸收各利益相关方意见,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不得设定涉及部门职责权限的条款;
(五)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标准规定的技术内容能够进行检测、认证或评价。
第二十条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任务分工、起草过程等;
(二)地方标准制定目的和意义;
(三)地方标准编制原则、主要技术内容和确定依据;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六)涉及专利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等;
(七)对地方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专家一般不少于三十个,反馈的单位或专家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二。有关意见形成《日照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地方标准,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地方标准草案送审稿,与编制说明、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市有关部门。
第四章 标准技术审查
第二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地方标准送审材料。地方标准送审材料包括:
(一)《日照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地方标准送审稿;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四)《日照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
(五)有关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的确定依据、验证报告及说明等(必要时);
(六)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方案(应当依据审查工作量科学确定审查时间,确保满足审查要求);
(七)《日照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建议专家信息表》(见附件4)。
第二十六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送审材料报送审查。审查重点包括:
(一)送审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二)标准文本是否格式规范,表述清晰,数据详实,逻辑科学,内容成熟;
(三)标准编制说明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征求意见是否有效;
(五)专家组成是否科学合理,满足审查要求。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可进入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环节。
第二十七条 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一般采取会议形式,由市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进行监督指导。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应当成立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推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应当是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并熟悉标准化专业知识。
第二十八条 推荐性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七人,强制性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十一人。
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承担该标准技术审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参加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的专家,应当于会前充分了解标准内容,形成初步审查意见上会。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重点审查地方标准技术要求的先进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的审查材料是否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三)(四)(五);
(二)地方标准名称是否与立项计划一致;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要求;
(四)征求意见工作是否有效,对征求到的意见及重大意见分歧是否进行有效处理;
(五)标准化对象是否合理,标准适用范围是否明确;
(六)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
(七)地方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九条(二)(三)(四)的规定;
(八)标准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备实践基础,是否符合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九)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等,是否具有充分可靠的验证支撑材料;
(十)其他。
第三十条 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应当对标准文本进行逐章、逐条审查,对标准编制说明等进行审查。
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审查意见,同步修改地方标准草案送审稿,修改情况填入《日照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5-2),并经审查委员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 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附件5),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准确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地方标准名称与立项计划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纪要中说明。
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审查结论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的,审查委员应当在《日照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审查委员会签字表决表》(附件5-3)上签字。审查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反对人数不超过四分之一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起草单位根据地方标准技术审查意见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
审查不通过的地方标准,主导起草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或经标准提出部门同意后提出终止标准制定任务。
第五章 批准发布和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地方标准报批材料,并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标准报批材料包括:
(一)地方标准报批公文;
(二)《日照市地方标准报批申请表》(附件6);
(三)地方标准报批稿;
(四)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五)有关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的确定依据、验证报告及说明等(必要时);
(六)《日照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
(七)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纪要(附件5);
(八)起草单位及起草人信息表(附件7);
(九)其他。
第三十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后拟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三十五条 地方标准发布前,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变化的,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建议。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等,做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决定。
第三十六条 地方标准报批稿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公示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后发布。
日照市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DB3711)、“/T”(强制性地方标准不包括)、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与市有关部门联合批准发布。重要地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地方标准的发布实行公告制度。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地方标准实施档案管理,应归档材料包括:
(一)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材料以及立项计划文件;
(二)地方标准报批材料;
(三)地方标准发布公告;
(四)地方标准修改、复审报告及结果公告;
(五)地方标准废止公告等。
第六章 标准实施和监督
第四十条 地方标准应当根据需要设定实施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第四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关注度高、实施影响力大以及强制性地方标准建立联合通报机制,及时向社会通报。
地方标准实施中需要解释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地方标准宣贯、培训和实施,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对实施三年以上的地方标准,市有关部门应当形成《日照市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报告》(附件8),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实施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第四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把地方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依据。鼓励有关单位开展开展地方标准的宣贯、检测、认证、评估,开展标准化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
第七章 标准复审
第四十四条 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发现个别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的,由标准申请部门提报“日照市地方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9),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发布。
第四十五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有关部门对标准进行复审。市有关部门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意见,填写《日照市地方标准复审意见表》(附件10),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复审意见: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和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应当及时复审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部门复审意见进行审查,得出复审结论。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废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标准,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废止。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0日。
附件:1.日照市地方标准项目申请书
2.日照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3.日照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
4.日照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建议专家信息表
5.日照市地方标准《立项地方标准名称》专家审查会议纪要
6.日照市地方标准报批申请表
7.起草单位信息表、起草人信息表
8.日照市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报告
9.日照市地方标准修改通知单
10.日照市地方标准复审意见表
附件1
日照市地方标准项目申请书
标准名称 | 计划周期 | ( )个月 | |
标准性质 | □强制性 □推荐性 | 制定/修订 | □制定 □修订,被代替标准编号: |
采用国际标准 | □ISO □IEC □ITU □ISO/IEC □ISO确认的标准 □无 | 采用程度 | □修改 □等同 □非等效 |
采标号 | |||
申请部门 | |||
主要起草单位 | |||
联系人 | 固定电话 | ||
手 机 | 电子邮箱 | ||
通信地址 | |||
科研项目支撑 | □有(项目类别及名称: ) □无 | ||
经费预算和来源 | |||
一、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标准提出的政策依据、可行性分析和重要意义等) | |||
二、地方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修订标准应当明确修订内容) | |||
三、本行业/领域地方标准体系框架分析 | |||
四、标准查新及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协调情况 (阐明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关系,如果已有相应的标准而又确需申请地方标准立项的,应阐明与相应标准的本质性区别和内容的异同,并详细说明确需立项的理由。) | |||
五、是否可同步提报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 |||
六、起草单位情况、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组织、人员、技术和经费等) | |||
七、地方标准实施预期效益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 |||
八、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及监督工作措施(标准宣贯培训、试点应用、监督检查及持续改进等) | |||
九、与有关部门协调情况(如有职责交叉,请予以说明) | |||
十、标准是否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 | |||
十一、其他 | |||
十二、起草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 章) 年 月 日 | |||
十三、申请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日照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及立项编号:
主要起草单位:
序号 | 标准章条号 | 意见内容 | 提出单位或专家 | 采纳情况 | 备注 |
承办人: 电话: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共 页 第 页
说明:1.发送“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或专家数: 个。
2.收到“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或专家数: 个。
3.收到“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或专家数: 个。
4.没有回函的单位或专家数: 个。
(注:上述说明附在最后一页下面)
附件3
日照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
标准名称 | 立项编号 | ||
与立项标准名称是否一致 | □ 是 □ 否 (立项名称) | ||
制定/修订 | □ 制定 □ 修订 | 标准性质 | □ 推荐性 □ 强制性 |
联系人 | 固定电话 | ||
手 机 | 电子邮箱 | ||
送审材料 | □ 《日照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 | ||
□ 地方标准草案送审稿 | |||
□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 |||
□ 《日照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 |||
□ 有关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的确定依据、验证报告及说明等(必要时) | |||
□ 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方案 | |||
□ 《日照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建议专家信息表》 | |||
征求意见范围 | 征求意见单位或专家 个 | ||
专家组成分布 | □专业标委会 □行业协会 □专业学会 □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 □使用者 □其他单位 □有关行业部门代表 参会专家总人数 | ||
地方标准专家 审查会议 | 时间、地点 | ||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单 位(盖 章) 年 月 日 | ||
申请部门审核 意见 | 审核意见: 承办人 处室负责人 负责人 单 位(盖 章) 年 月 日 |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意见 | 审核意见: 承办人 处室负责人 负责人 单 位(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日照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建议专家信息表
姓 名 | 单位名称 | 职务/职称 | 现从事专业领域 | 标准化主要业绩 | 本次标准审查负责内容 | 联系方式 |
附件5
日照市地方标准《立项地方标准名称》
专家审查会议纪要
年 月 日,(市有关部门)在(会议地点)组织召开了《立项地方标准名称》(立项编号)日照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市市场监管局对审查会议进行监督指导。来自 等单位共 名专家组成了审查委员会(见附表1)。审查委员会听取了标准编制情况汇报,对标准文本进行了逐章、逐条审查,对标准编制说明等进行了审查。会议纪要如下:
一、标准制定程序规范,标准技术审查资料齐全。标准的结构、编写规则、技术要素等符合GB/T 1.1的规定。标准编制说明要素完整、说明充分。
二、审查委员会对提交审查会的标准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了
等方面意见;标准起草专家组根据审查意见(见附表2)对标准文本等进行了修改完善,审查委员会对修改内容确认无误。
三、 (标准技术要求的先进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等的审查情况)。
四、地方标准名称变更说明(必要时)。
会议(一致)同意该标准通过审查。会议要求起草单位尽快形成报批材料后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5-1.日照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审查委员会名单
5-2.日照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5-3.日照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审查委员会签字表决表(必要时)
主任委员(签字):
委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1
日照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审查委员会名单
姓 名 | 审查委员会职务 | 单位名称 | 职务/职称 | 现从事专业领域 | 联系方式 |
附件5-2
日照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及立项编号:
主要起草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填写
标准章条号 | 原条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提出单位或专家 | 采纳情况 | 备注 |
附件5-3
日照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审查委员会
签字表决表
标准名称及立项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单 位 | 职务/职称 | 表决意见 | 签 字 | |
通过 | 不通过 | ||||
附件6
日照市地方标准报批申请表
标准名称 | 立项编号 | ||
与立项标准名称是否一致 | □ 是 □ 否 (立项名称) | ||
制定/修订 | □ 制定 □ 修订 (原标准名称及标准编号) | ||
标准性质 | □ 推荐性 □ 强制性 | ||
联系人 | 固定电话 | ||
手 机 | 电子邮箱 | ||
通讯地址 | |||
报批材料 | □ 地方标准报批公文 | ||
□《日照市地方标准报批申请表》 | |||
□ 地方标准草案报批稿 | |||
□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 |||
□ 有关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的确定依据、验证报告及说明等(必要时) | |||
□ 《日照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 |||
□ 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纪要 | |||
□ 起草单位及起草人信息表 | |||
报批说明 | 总结分析标准内容、特点和意义等 | ||
标准实施 应用方向 | 拟引用此标准的法规、政策文件等,拟以此标准为依据开展的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质量监管等有关活动 | ||
主要起草单位意见 | 报批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单 位(盖 章) 年 月 日 | ||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单 位(盖 章) 年 月 日 | ||
申请部门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承办人 处室负责人 负责人 单 位(盖 章) 年 月 日 |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承办人 处室负责人 负责人 单 位(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7
起草单位信息表
顺序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起草人信息表
顺序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所在地 | 所在单位 | 联系电话 |
附件8
日照市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报告
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
标准性质 | □ 强制性 □ 推荐性 | 标准实施日期 | |
组织实施部门 | |||
联系人 | 固定电话 | ||
手 机 | 电子邮箱 | ||
传 真 | 通讯地址 | ||
一、标准实施情况评估 | |||
二、标准实施存在的问题 | |||
三、工作意见建议及下一步计划 | |||
申请部门意见: 承办人 科室负责人 负责人 单 位(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9
日照市地方标准修改通知单
标准名称及编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固话/手机) | ||
修改次数 | 第 次修改 | 标准性质 | □ 推荐性 □ 强制性 |
原因修改 | |||
内容 拟修改 | |||
部门)审 核 意 见 提出部门(市行政主管 | 承办人 业务处室负责人 负责人 单 位(盖 章) 年 月 日 | ||
门审 核 意 见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 承办人 业务主管 标准化处负责人 单 位(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10
日照市地方标准复审意见表
申请部门(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 | 实施日期 | 申请部门 | 复审意见 (继续有效/ 修订/废止) | 理由 | 备注 |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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