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同志就《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11月初,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公开发布之际,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人就《意见》制定和贯彻执行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今年以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都作出了新规定。进入新时代,渔业产业进入加快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长江十年禁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涉外渔业管理、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等执法任务对渔政执法机构能力、素质和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8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各地渔政执法机构队伍和人员组成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总体上看,当前渔政执法队伍能力不足、素质不高、装备不齐、保障不够、指挥不畅等问题突出,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不相适应,这在长江十年禁渔和海洋伏季休渔等重大执法监管工作中表现得非常明显。鉴于此,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强调要推进以长江为重点的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根据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要求和渔政执法队伍实际,农业农村部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印发了《意见》。《意见》的出台,对凝聚渔政执法力量,提升渔政执法能力,保障国家渔业权益、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的总体考虑和主要内容?
答:《意见》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根据渔政执法职责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全方位强化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履职能力和保障水平,强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构建权责清晰、上下贯通、横向联动、指挥顺畅、廉洁高效、保障有力的渔政执法体系,实现承担职责任务与能力保障相匹配。
《意见》明确了“十四五”时期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从健全执法机构、规范执法行为、改善执法条件、聚焦重点任务、加强执法监督、强化能力保障等方面,对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重点任务作出部署安排,提出了具体要求。
问:在推动渔政执法能力建设上,《意见》主要提出哪些具体措施?
答:《意见》从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渔政执法能力与新时代重大渔业执法任务相匹配的角度,围绕“十四五”期间渔政队伍能力发展目标,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机构建设方面,沿海、内陆大江大湖和边境交界等水域已经设有渔政执法机构的,继续保持相对独立设置;对整合进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借鉴安徽、江苏等省经验做法,强化了执法机构和力量。为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意见》特别提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政执法机构要达到“六有”标准。在队伍管理方面,要求按照水域特点和执法任务量,配齐配强渔政执法人员,确保事人相配、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严格落实渔政执法资格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在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范围内实施渔政执法资格考试;建立渔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加强辅助人员入口关和日常管理。在执法人员权益保障方面,强调推动建立健全一线渔政执法人员立功奖励、水上值勤办案津补贴制度,提高职业保障水平。在加强装备建设方面,明确各地要统筹用好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及相关资金,按照《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要求,开展渔政执法船艇码头、信息化监管监控装备配备及运维;加强驻港监管机构等基层一线渔政执法机构办公用房保障。深化渔政执法机构外观标准化建设,统一悬挂(涂刷)中国渔政标志,渔政执法船艇、车辆应当刷写“中国渔政”标志,亮明渔政执法身份,接受群众监督。在规范执法程序方面,明确要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渔政执法案卷制作;原则上所有日常渔政执法检查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制作的案卷首页应当标注“中国渔政”标志;建立健全水生野生动物价值评估、渔具渔法认(鉴)定等支撑体系;组织开展渔政执法案卷评查,持续发布执法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在执法监督方面,明确要建立科学的渔政执法绩效考评体系,推动建立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渔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明确部门执法权责事项,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和尽职免责。
问:在构建协同高效的渔政执法体系方面,《意见》作出哪些规定?
答:2018年机构改革后,渔业执法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最明显的变化有两个:一是渔业执法由原先的中国渔政一家负责,转变为渔政、海警、交通运输等多部门协同配合;二是各地渔政执法机构设置发生了很大变化,有的保持独立设置,有的纳入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有的与其他行业执法队伍综合设置,统一协调指挥难度加大。对于第一个变化,《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与同级外事、公安、海警、水利、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海事)等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构建全链条联合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机制。对于第二个变化,《意见》强调,渔业执法与渔业行政管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无论队伍设在哪里、隶属关系如何、存在形式如何,只要承担渔业执法职责,就要接受渔业渔政部门指导,坚持全国渔政执法“一盘棋”,做到职责任务不变、指挥体系不变、协作机制不变;要始终紧抓渔政执法主责主业,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确保职责任务不变;要保持与同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渔政执法机构密切联系、有效衔接,分工明确,步调一致,确保指挥体系和业务归口不变。
问:如何抓好《意见》贯彻落实?
答:渔政执法涉外性、涉生态性、涉安全性特征明显,各地要从讲政治、统筹发展与安全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抓好《意见》贯彻落实。一是加强工作领导。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把提升渔政执法能力作为渔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规划、分期实施。要明确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工作的负责人和责任部门,加强业务指导。二是加强沟通协调。抓好《意见》贯彻落实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离不开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渔政执法机构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推动机构、人员、装备、经费等落实到位。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要及时总结本辖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国渔政执法队伍执法能力和保障水平能上一个全新台阶,全面匹配渔政执法工作需要,为渔业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出新绩、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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