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育和发展轨道交通产业,建设集轨道交通核心技术研发、整车总装、零部件生产、运营维护、综合服务为一体的轨道交通产业基地,特制定以下政策:一、适用范围 (一)在宜宾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轨道交通行业技术研发、生产、应用、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二、鼓励企业入驻(二)对新引进的固定投资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轨道交通产业项目,优先列入我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竣工投运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三、支持企业做强做大(三)轨道交通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首台(套)认定的,分别配套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和30万元人民币补助。首台(套)设备实现销售的,按照销售价格的1%对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注册在我市的企业)按3:7的比例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四)经公告目录认定的产品购买首台(套)保险,符合补偿条件的,在中央保险补偿基础上,市级配套对国家级和省级首台(套)项目按其年度实缴保费的10%和5%分别给予补偿,期限不超过三年。(五)对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的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资金支持10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给予智能制造车间资金支持50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六)支持品牌建设。对经国家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的我市轨道交通行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人民币。(七)对本市轨道交通相关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企业产品或服务金额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对轨道交通非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企业产品或服务金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采购额的5‰给予奖励。(八)对企业实际对外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境外实际投资额5%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自主品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中标国外政府、国际组织或国际知名企业(品牌)采购的示范性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九)对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国(境)外知名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的轨道交通独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予以100、50、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十)对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3%,且认真填报研究开发经费统计报表的企业,给予其投入研发经费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十一)对在我市设立的研究机构或企业,自主研发成果能替代进口关键设备、填补国内空白的,经认定,按替代进口节汇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新认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奖励。(十二)对主导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每个标准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每个标准一次性补助5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十三)对企业申请国际发明专利获得欧盟、美国、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件的支持,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分别给予5000元/件、3000元/件和1000元/件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对每户企业的支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年。五、强化要素保障(十四)加大财政引导力度,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引导和支持我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十五)对引进的轨道交通高级专业人才根据人才层次发放8—200万元人民币的安家补助,每月800元—2万元人民币的创业补助。对经评估具有国际领先水平、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引领带动我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实现重大突破的顶尖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按评级给予200—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财政资助。(十六)对轨道交通产业发展所需的技术工人,联合高等院校及其它培训机构进行快速培养,按每人800元人民币对企业进行培训补助,特别急需人才的培训费用政府全额补贴。(十七)开放式、专业化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服务平台获得省、市企业公共平台认证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补助或按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的10%给予资助,每户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六、其他(十八)本支持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十九)对引进的轨道交通产业龙头企业和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特殊事项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二十)本政策未涉及内容按照我市现行其他优惠政策执行,如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二十一)严禁公务人员、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有上述行为经查实的,由市、县(区)工业综合部门牵头收回非法所得;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