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钢城政复终字〔2021〕5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请 人:****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

  人:**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1012日作出钢城自然责字2021**号责令补缴土地出让金通知书》,于2021115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20211111受理。  

2021年12月3日,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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