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
第 三 人:**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的钢城自然责字〔2021〕**号《责令补缴土地出让金通知书》,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11月11日予以受理。
2021年12月3日,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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