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钢城政复终字〔2021〕5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 请 人:****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

第 三 人:**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的钢城自然责字〔2021〕**号《责令补缴土地出让金通知书》,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11月11日予以受理。  

2021年12月3日,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