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市城市绿地占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城市绿地占用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保护城市生态绿化建设成果,根据《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起草了《济南市城市绿地占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本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响应《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要求

《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在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建设面积相等、类型相同的绿地;不能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第三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应当恢复原状并退还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因此,按照《条例》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加强城市绿地保护的现实需要

为切实保护好城市绿化成果,规范占用城市绿地行为,我们依据《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坚持对占用城市绿地实施常态化监管,严格杜绝各类违法违规占用城市绿地行为。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发现有“未批先占”,“少批多占”,野蛮施工破坏城市绿地、苗木,临时占用期满未能及时恢复绿化等现象,严重危害城市绿化建设成果。亟需建立相关制度,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推进城市绿地占用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

二、政策参考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取得占用城市绿地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二)基本要求

占用城市绿地监管应坚持依法行政、责任明晰、协同监管、公开公正的原则,并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

(三)执行部门

市、区县(功能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检查内容

1.是否按审批的地点、时间占用城市绿地。

2.是否按审批进行城市树木砍伐、移植、修剪;移植苗木成活情况。

3.临时占用绿地是否按标准恢复。

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单位或个人补建绿地是否按指定的地点建设面积相等、类型相同的绿地;不能建设的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五)处理措施

1.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不按审批规定的行为,现场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被检查人逾期不整改的,将有关线索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2.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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