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正的情况说明

现将对《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正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期,收到部分建设单位反映:《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楼(房)顶和车库顶绿化绿地面积计算办法等过于严苛,多数建设项目绿地率无法满足要求,项目落地受到一定影响。为使绿地面积折算办法更加符合我市建设实际,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开工,结合建设单位意见建议,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对《实施细则》中地下设施顶面绿化绿地面积折算办法等进行了测算、修订,同时对楼(房)顶绿化的范围、区域、实施要求等进行了细化,在征求社会、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和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分别对《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进行了修正。

二、修正主要内容

(一)第十六的修正,明确了楼(房)顶绿化的建筑类型、区域、范围,以及实施要求。鼓励建设工程项目中具备条件的低、多层建筑实施楼(房)顶绿化。对位于重要位置和地段或有城市景观塑造需要的公共建筑,规划主管部门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中提出楼(房)顶绿化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并组织实施。楼(房)顶绿化覆土深度应当满足绿化植物正常生长条件,并符合建筑安全和防水等要求。同时,合理设置浇灌设施,保障楼(房)顶绿化养护管理。

(二)第十八条的修正,明确了地下设施顶面绿化折算绿地面积的办法。低于地坪的地下设施,其顶面覆土可以做到与周边地坪土壤有机衔接,覆土达到一定厚度时,对绿化植物生长的影响相对较小,不同于地上建筑的顶面绿化,因此对地下设施顶面绿化折算绿地面积办法进行了区分规定,更加符合我市项目建设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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