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扶持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江市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扶持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内府办发〔2017〕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精神,为切实推动全市投资促进事业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内江市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内江市现代农业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内江市返乡创业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三个办法是对2016年9月出台的《内江市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扶持办法(试行)》(内府办发〔2016〕92号)的有效补充,将与《内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八条措施》等政策共同组成我市系列招商政策规定。各政策之间有涉及重复支持事项的,按就高、从优原则执行。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扶持办法。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内江市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为加快培育制造业发展新动能、打造制造业强市,努力形成制造业招商政策比较优势,促进传统制造业快速转型升级、迈向产业高端,特制定以下扶持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布局规划和环保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履约并正常经营,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内江市域内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可享受扶持。
  二、扶持政策
  (二)在土地供给中,对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差别化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三)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或改造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四)市、县(区)两级均可设立适度规模专项资金(基金),建立完善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平台作用,采取投资入股、投资补贴、研发补助、培训资助、社保补贴、厂房代建、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方式,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对新引进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可按不低于该项目新购置设备费的10%给予奖励;对搬迁的项目正式投产后,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搬迁补贴。对重点产业项目可给予适度厂房装修补贴和一定期限的企业生产货运物流补贴。对由市上主导引进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各县(区)财力平衡确有困难的,可向市开放合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市开放合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同意,市上专项资金给予适度支持。
  (五)鼓励企业入驻园区租赁工业标准化厂房,对租赁期前两年租赁厂房租金给予全额补贴;在租赁期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对租赁厂房租金可按市场价租金的50%给予补贴。
  (六)依法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可根据重大引资项目对经济社会的新增贡献给予一定奖补。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相关政策规定,将符合政策规定的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符合条件的研发设备依法享受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减免。对于重大项目及创新项目,可对城镇建设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一定补助;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七)对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通过股权、债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给予贴息、奖补。对重大项目实施代办服务制,开展全程免费代办。
  (八)打破国内和国外品牌限制,在政府性投资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内江造优质产品;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和民间机构采购、使用内江造产品。
  (九)将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纳入直购电、丰水期富余电等政策实施范围。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拓宽天然气供应渠道,创造条件推进天然气大用户、工业园区企业用气实行阶梯定价等优惠政策。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可给予价格补贴。
  (十)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折算为技术股份。对回国工作、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十一)鼓励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引资人引进产业项目,支持各地依托商协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委托招商。各地可制定奖励办法,根据引进项目的类型和到位资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和工作经费补贴。对表现特别优秀、贡献特别大、成效特别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
  三、附则
  (十二)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的特别重大的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对全市制造业发展具有特别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通过规范程序,报所在地政府审定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十三)本办法由属地财政负责兑现,按照事后奖补的原则,各县(区)自行确定奖补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对扶持范围、对象、内容和奖补标准等予以明确。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内江市现代农业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内江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和融合发展,提升我市现代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加快推进成渝经济区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特制定以下扶持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的现代农业招商引资项目为: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设施农业、现代畜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流通项目。
  (二)符合内江市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布局规划和环保要求,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履约并正常经营,工商注册和税收在内江市域内的外来投资项目,可享受扶持。
  二、扶持政策
  (三)对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现代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如期竣工并投产后,按形成固定资产投入总额不少于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符合本条政策的项目建设期贷款,前两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
  (四)对引进的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我市建立了原料基地的,国家级的每户企业奖励20万元,省级的每户企业奖励10万元。
  (五)对新引进的规模设施种植项目奖补标准:(1)标准钢架连栋大棚项目。连片连栋大棚面积达30亩以上,每亩补助不少于3000元。(2)智能温室项目。智能温室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不少于100元。(3)“两网一灌”设施项目。设施钢架防虫网面积、防鸟网面积、喷滴灌设施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不少于300元。以上项目同时申报上级和其他财政补助项目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六)休闲观光创意农业项目奖补标准:(1)对当年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上休闲观光农业的项目,在享受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再行奖励20万元。(2)对获批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星级示范企业、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等国家级荣誉的项目奖励10万元,对获批全省最具魅力休闲乡村等省级荣誉的项目奖励5万元。
  (七)鼓励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引资人引进产业项目,支持各地依托商协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委托招商。各地可制定奖励办法,根据引进项目的类型和到位资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和工作经费补贴。对表现特别优秀、贡献特别大、成效特别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
  三、附则
  (八)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的特别重大的农业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对全市农业产业发展具有特别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通过规范程序,报所在地政府审定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九)本办法由属地财政负责兑现,按照事后奖补的原则,各县(区)自行确定奖补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对扶持范围、对象、内容和奖补标准等予以明确。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内江市返乡创业扶持办法

  为深入推进川商返乡创业回家工程,促进川商抱团式回归,鼓励川商将适合的产业转移回家乡再创业、再发展,发挥创业促进就业倍增效应,结合内江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符合内江市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布局规划和环保要求,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履约并正常经营,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内江市域内的返乡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或在本市从事返乡创业指导、服务等业务的机构,可享受扶持。
  二、扶持政策
  (二)对为返乡创业者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三)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专家、顾问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服务,指导返乡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并经营半年以上的,按照500-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指导补贴。
  (四)返乡创办企业新增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一名劳动者就业给予500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入驻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返乡创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企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高不超过60%基数档次)、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返乡创办企业享受创业补贴、吸纳就业奖励必须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5人以上就业,且与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五)对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孵化农民工返乡创业,运营一年以上并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高于1万元/年给予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返乡创业者创办的实体进驻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各类开发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免缴租金,物管费、卫生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扶持期限为2年,扶持补贴每年最高限额1万元。进驻民营主体领办或共建的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由同级财政参照给予相应补贴。
  (六)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者个人,由创业所在地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共同创业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按规定对其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市创业小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七)对返乡创办小微企业(包括农村合作社)的担保贷款可将“三权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村居民房屋产权)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条件,贷款利息纳入贴息范围。由市创业小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最高贷款金额为200万元。
  (八)鼓励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引资人引进产业项目,支持各地依托商协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委托招商。各地可制定奖励办法,根据引进项目的类型和到位资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和工作经费补贴。对表现特别优秀、贡献特别大、成效特别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
  三、附则
 (九)凡在我市投资的返乡创业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也可享受我市其他产业招商优惠政策;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的特别重大的返乡创业投资项目,通过规范程序,报所在地政府审定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十)本政策由属地财政负责兑现,按照事后奖补的原则,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对扶持范围、对象、内容和奖补标准等予以明确。对符合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解决,其他资金由项目引进县(区)自行承担。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