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厅政法处起草了《山东省水利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7年2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开始在我省稳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2018年2月,省水利厅印发《山东省水利厅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暂行办法》,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于2020年5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再部署,《通知》完善了审查工作规则,扩大了政策措施审查的范围,加强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山东省水利厅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暂行办法》,已不适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要求,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新的精神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厅政法处于2021年1月份起草了《山东省水利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并征求了厅机关处室意见,根据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主要明确了职责分工、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等内容。
(一)关于职责分工
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公平竞争审查由政策措施起草处室负责审查。为保证政策措施应审尽审,厅政法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厅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需要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厅办公室对需要提请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审议或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其他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形式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政策措施不予合法性审查、提交审议和印发。
(二)关于审查范围
政策措施按照制定主体分类,主要包括省水利厅制定的政策措施和省水利厅代省政府起草的政策措施;按照公文种类,主要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为便于把握审查范围,《办法》对不需要审查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内部管理文件;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一般事务性文件;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过程性文件;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关于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
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对照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审查标准逐条、逐款、逐项开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还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办法》还对公平竞争审查的例外规定、第三方评估等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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