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 索引号:11370000004504679L/2021-14600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山东省水利厅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责任编辑: 办公室 信息来源: 时间:2021-07-13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推动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的有效实施,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厅政策法规处起草了《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厅2016年6月印发了《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规范,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统一使用鲁水规字专用文号和合法性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同时明确有关处室(单位)在办理“三统一”手续前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解读材料。2018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省司法厅先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监督提出新的要求,需根据新的规定对《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今年3月份,厅政策法规处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并征求了厅机关各处室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增加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和后评估内容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或者争议较大的;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和市场稳定以及重大政策调整的;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起草处室、单位应当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处室、单位应当组织进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一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二是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是拟上升为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法规四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五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六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法性文件不合法并向省水利厅提出处理建议的;七是省水利厅或者省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对提交合法性审核所需材料进行了调整

增加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意见的,应当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的内容增加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的书面结论等内容。

(三)增加了合法性审核的内容

除了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省水利厅法定职权,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进行审核外,增加了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等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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