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社会资本流转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办法

南充市社会资本流转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监管和风险防范,促进社会资本持续健康投资农业,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所称农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社会资本流转农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鼓励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在生产发展中切实保护耕地等农业资源,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

  社会资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转农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资本流转农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社会资本流转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健全多方参与、管理规范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事前审核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落实监管措施,确定专门机构承担辖区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社会资本流转农地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二章 经营范围

  支持社会资本流转农地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社会资本根据当地资源禀赋、产业特征,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

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应通过利益联结、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多种途径带动农民共同致富。鼓励“公司+农户”共同发展,支持农业企业通过订单合同、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提供生产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第三章 规范管理

  资格准入。流转农地的社会资本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经查询无失信记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流转面积和期限。单个主体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面积,原则上由县(市、区)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条件、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流转期限应根据产业实施情况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剩余年限。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九条 建立县乡分级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促进耕地资源节约集约、集聚、集群高效开发利用和社会资本有序进入。

(一)分级审查审核。土地流转面积100亩(不含1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通过;100-500亩(不含500亩)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通过;500亩及以上的,经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会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通过。

(二)审查审核程序。

1. 社会资本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2. 社会资本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向相关审核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3. 按照分级审查审核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及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农业专家进行审查审核。

(三)审查审核内容。

1. 实施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农业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乡村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

2. 法人资格、信用等级、土地复耕能力、履约能力;

3. 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经营风险评估及污染防治方案

4. 流转农地的规模、用途、期限、价格及流转金支付方式;

5. 其他涉及农地管理、农民权益保护等需要审核的内容。

在符合审核条件下,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十条  规范流转合同。审查审核通过的社会资本与农地承包方(或受承包方委托的第三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鉴证机构)监督下,签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进行备案。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内容。

1.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2. 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3. 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 流转方式; 

5. 流转土地的用途; 

6.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 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8. 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9. 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10. 违约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包括但不限于示范文本内容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经承包方同意,社会资本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社会资本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土地流转金支付方式。对于分年度支付的,社会资本自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生效1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流转价格向承包方缴纳全年土地流转金;在足额缴纳本年度土地流转金的同时,合同明确自下一个合同履约日前向承包方缴纳全年土地流转金。

(三)台账管理。发包方应及时将流转情况(包括对社会资本流转农地审查审核的资料、农地流转合同等内容)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机构进行台账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未要将流转情况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四)档案管理。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社会资本流转农地审查审核申请表、流转合同及其他规范性书面材料等基础档案资料的归档和妥善管理工作。

社会资本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严禁各级各部门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凡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没有农户书面委托的,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在农地流转中私相授受和谋取私利。

第十  用途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属地管理,对规模流转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流转的社会资本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农地农用。

(一)社会资本要加强环境质量管理,落实农地流转方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对所造成的农地污染依法承担责任。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娱乐设施;严禁在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擅自长期流转土地。

(二)对社会资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必须严格按照部、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规模标准,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尽量避让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需尽量保护耕地耕作层。要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方式 ,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及时恢复原用途。

(三)流转农地的社会资本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流转农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对未经承包方同意而转租的,承包方可依法解除农地流转合同。

第十  风险保障金。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或承包方认为可能存在其他风险的流转行为,流转双方应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承包方权益受损及承担违约责任等。风险保障金原则上按不低于一个年度的土地流转金一次性存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对发生违反合同、违法违规经营和未经农户同意转租等行为的,依照约定实行限期退出,风险保障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机构用于支付社会资本因中途退出拖欠的农户流转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罚金和对土地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坏耕地质量的补偿等,不足支付的依照法律途径解决;流转合同期满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退还风险保障金本息。

第十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退出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对社会资本流转农地经营利用、项目实施、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跟踪审查、评估和监测,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及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导致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的,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限期退出。

第十  建立健全流转农地违规惩戒机制。对社会资本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政策扶持,并停发相关补贴。对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等违反产业规划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失信流转农地的社会资本,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核实,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有义务对流转农地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有改变农地用途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流出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农地流转合同,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章 规范服务

第十  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机构。坚持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并重,加强市、县、乡、村四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农村产权交易综合服务站)法律政策宣传、流转信息、价格评估、公开交易、合同签订指导、流转资料台账、利益协调、纠纷调处等功能,为流转双方提供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社会资本三方共同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十七  片区价格指导服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土地常年收益和基础设施配套等综合情况,因地制宜,分类制定本区域农村土地流转参考价格。

完善土地流转价格市场化机制,土地流转价格应与物价指数相结合,提倡以稻谷实物计价,或完善土地流转价格递增机制,流转双方通过综合物价指数、约定递增年限及比例等方式,测算并确定合同期内土地流转价格递增幅度,保障农民流转土地的合法合理收益。

十八  信息收集发布服务。完善流转土地信息收集、汇总和发布机制。按照“农户流转土地意向信息-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收集、登记、汇总、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部门审核、筛选、分类和汇总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程序,进行公开发布。

十九  公开交易服务。健全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和市县两级交易平台,加强农地流转的进场公开交易以及交易鉴证等服务,切实规范农地经营权公开流转交易行为。鼓励农地流转双方进入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六章 纠纷调处

第二十条  农地流转纠纷协商调解实行属地管理。流转双方因流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先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处理。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  各级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切实解决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重大问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各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落实监管责任。

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流转农地“非粮化”情况的监管;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按“分级审查”原则,加强对规模以上土地流转经营项目的跟踪审查、评估和年度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

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流转农地“非农化”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流转农地企业的基本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加强农地流转公开交易和鉴证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估等制度的监管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第二十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对在管理、服务和监管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实施办法由南充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  本实施办法自20211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照程序对本办法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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