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区域用水总量监测工作,根据《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具体监测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水利厅于2010年12月印发了《山东省区域年度用水总量监测暂行办法》,2015年12月对上述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山东省区域用水总量监测办法》。近年来,随着水资源监测手段的变化,以及2020年1月《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的实施,原办法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工作实际。因此,省水利厅对《山东省区域用水总量监测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
二、起草过程
本《办法》依据《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用水总量监测工作实际,在征求各市水利局以及省、市水文机构等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形成。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一是明确监测范围与方式。规定通过对区域内农业、工业、生活、生态等各类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取用的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和其他水源水量进行监测,结合有关用水典型及水平衡要素的施测和调查统计,确定区域用水总量。二是确定各单位(个人)职责任务。省级水文机构负责全省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用水量监测、调查组织工作,编制全省区域用水总量监测统计技术方案、核定全省用水总量成果;设区的市水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用水量的监测、调查,以及用水总量的复核;设区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实际取用水量的计量监测,做好用水总量的汇总、审核、汇交与报送工作;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对取用水进行计量监测,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三是明确监测流程与资料汇交时间。规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将上半年和年度取用水统计资料报送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8月10日前和次年2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年度取用水统计资料汇交省水文机构;省水文机构组织各市水文机构于8月20日前和次年2月25日前分别完成全省上半年和年度取用水数据复核及区域用水总量成果核定工作,并将全省区域用水总量成果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四是确定监督制度。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阻碍区域用水总量监测工作的,依照《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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