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市财政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资金用于推进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并逐年扩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
第二条 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列入国家、省级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集聚区管理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和公共平台建设等。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将服务业集聚区内重大项目纳入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优先申报省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和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
第三条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新引进或建成的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或者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须为本市法人机构),在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后,按其在本区域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新注册的总部企业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一)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国家、省级、市级重大项目且年度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项目,按完成额的0.5%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按完成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二)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并如期竣工投用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设立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50亿元、4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服务业企业,次年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二)定期开展全市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十强”评选表扬,给予获奖企业10万元奖励。
(三)支持制造业实施主辅分离,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并在我市工商部门登记为法人企业的服务业企业,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后,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4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8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主辅分离重大项目,按“一企一策”原则给予扶持。
(四)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对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或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支持制造业实施主辅分离补助政策规定执行)。
(五)加强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对认真履行统计义务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每户每年补助5000元。
(六)经特许经营备案登记后,新开直营店或加盟店,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当年每新增1家直营店或加盟店,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一)对销售收入增长20%及以上,且销售额在市内同行业排名前10位的商贸流通企业(包括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按销售收入的0.5%给予市场拓展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国际性展览和推销活动的企业,给予摊位费、产品托运和差旅费等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补贴标准:境外补贴3万元,省外补贴1.5万元,省内补贴8000元)。
(三)支持企业举办展会活动,对完全市场化运作,且展期达3天以上、展位100个以上或展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知名展会,给予主办方不超过70%的场租补贴;对有实物参展并涉及市外物流的,对参展企业按物流实际发生额,按不超过70%的标准进行补贴。
(四)鼓励扩大出口。
1.鼓励企业出口上规模。企业当年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给予物流补贴2万元;出口额达到6500万元人民币,给予物流补贴5万元;出口额达到13000万元人民币,给予物流补贴10万元;出口额达到30000万元人民币,给予物流补贴20万元。
2.鼓励企业出口增长。企业当年出口同比有所增长,按增长的绝对值分档计算,出口总额每增加650万元人民币,给予国际市场开拓奖励资金1万元;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3.鼓励新增出口实绩企业。对当年新增出口实绩企业,当年出口额在6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国际市场开拓奖励资金2万元,并可同时享受鼓励企业出口上规模物流补贴。
4.对出口产品的研发项目,实施经费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对有利于扩大出口的技改项目,按照项目贷款资金和设备采购给予财政补助。技改项目使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发生的利息支出或生产设备购置费以及研发项目发生的相关研发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7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5.对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质量认证、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等的相关费用,给予资金支持。
6.支持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对参保的企业,在享受省上补贴的同时,市级按所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
7.支持有资质的企业到境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或并购建立营销网络,对其开展上述活动的前期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
第七条 做实发展保障
(一)放宽市场准入,除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外,允许各类投资主体进入我市服务业领域。
(二)优先保障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新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商品市场、物流园区等四类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供地,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办理。物流用地出让价格参照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价格。
(三)切实落实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电、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扶持措施适用在本市注册的电子商务、物流、商贸、会展等行业重点企业。各项扶持政策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计算。
(二)对投资5亿元(不含土地投资)以上的特别重大的服务业项目或知名服务业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四)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