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社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12年9月20日,我局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2〕1号),制定了《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规定》(威人社办发〔2012〕123号),共21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以来,国家、省、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不断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2021年,我局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新的文件要求,制定了《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二、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确保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发有据可依、保证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三、政策依据
本文件依据省人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鲁人社办字〔2019〕24号);威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威政发〔2020〕13号)制定。
四、主要内容
该办法是对省、市近年来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等一系列要求的制度化、法定化,分为七章共四十五条。
“总则”部分,主要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特征、认定、制定要求、内容、体例、责任分工等进行了明确。
“起草”部分,主要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要求、程序、起草说明的撰写、施行日期和有效期要求等。
“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部分,明确了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及流程,对合法性审核提交材料、审核内容、情况处理及审核时限等作出规定。
“决定与公布”部分,明确规范性文件要进行“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
“解读与备案”部分,对规范性文件解读和备案时限和要求作出规定。
“评估与清理”部分,明确规范性文件出台后要进行两次评估,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形和要求作出规定。
“附则”部分,对本办法施行时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予以明确,同时对《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规定》(威人社办发〔2012〕123号)予以废止。
与2012年我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规定》相比,主要做了以下调整和补充:
一是对规范性文件主要特征、适用公文种类、可制定情形、认定情形、排除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对发文主体进行规范,明确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及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等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
二是规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制定要求、表述形式等,明确规范性文件应当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同时,对文件制发管理工作分工进行划分,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是落实“开门决策”,强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环节。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依法需保密除外),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同时,突出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尊重和保护,对企业在文件调研起草过程中参与作出规定,保障市场主体在制度建设中的表达权,优化营商环境。
四是严格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制度。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合法性审核的前置程序,形成书面结论,确保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不违法排除、限制竞争。同时,规定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核,确保合法有效。
五是强化“三统一”和文件解读。明确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将规范性文件解读写入办法,对解读内容、形式和要求作出规定,推动规范性文件落实落地。
六是建立规范性评估报告和清理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文件在公布实施满一年后的1个月内,由起草科室、单位对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建议等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与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相衔接,并根据有效期管理及清理情况,及时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五、政策解读人
联系人:政策法规科 丛海平
联系电话:0631-5323368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