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支持缴存职工刚性住房消费需求,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需要,现对《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市自2015年以来执行至今的《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威住〔2010〕20号),其中原有的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发展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规定,结合国家审计署审计意见及市委巡察整改要求,基于政策统一性、资金安全性、服务便捷性、使用公平性的原则,对及系列补充通知进行全面修订和系统整合,形成当前的《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原《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三、主要内容调整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共包含七章三十九条,主要规定了总则、提取条件、提取申请材料、提取额度及频次、提取程序及审核、责任与监督等内容。
(一)对提取使用范围进行了调整。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相关要求,《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取消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调离本市提取、农民工支付房租提取、重大疾病提取等四项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其中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已于2018年6月5日根据省住建厅的整改要求取消)。同时将下岗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调整为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的可提取;将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回乡,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优化为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可提取。
(二)新增具有产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的内容。为进一步改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居住条件,2020年1月3日,根据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威住金委发〔2019〕1号)加装电梯可提取公积金的规定,我中心已制定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现将其纳入公积金提取范围。
(三)新增违规提取管理的内容。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相关规定,新增第三十七条关于违规提取管理的内容,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威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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