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我市现行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办法自2013年8月份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快速发展,每一年都有新的办法、政策出台,原办法中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求。
三个“办法”是公积金业务的总遵循,为了便于使用操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GB/T51353-2019)、《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标准》(GB/T51267-2017)以及住建部、省住建厅、市中心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目标任务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原有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同时,对没有上级明确规定的个别部分,根据业务运行实际,参照省内外有关地市做法,一并进行了明确,使我市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运行更加规范。
三、主要内容
(一)归集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1、归集管理办法章节主要修订内容
新归集管理办法按照业务类别和业务办理流程划分不同章节,调整了原归集办法的章节顺序和条款内容。新办法修订将原办法的第三章缴存、第四章补缴两个章节合并为新办法的第三章缴存一个章节;原办法的第五章转移、第六章封存,合并为新办法的第四章账户封存及转移;原办法的第七章账户注销合并为新办法第二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2、归集管理办法条款主要修订内容
(1)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人社部发〔2012〕53号)文件,新办法第五条新增 “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外国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文件,新办法第五条新增“港澳台同胞与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港澳台同胞为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的,可以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2)借鉴其他地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缴存情况,新办法第六条新增“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3)新办法第十九条继续沿用原办法的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平均纳税收入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核定。”考虑口径出现解释不一致,再作进一步明确。
(4)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内容,新办法第二十二条新增“同一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5)原办法的第二十七条“单位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算欠缴数额时,其缴存月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或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修改为新办法第二十九条“单位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算欠缴数额时,其缴存月工资基数按照欠缴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经中心核实后确定。”
(6)为防范风险,新办法第三十三条新增“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职的职工,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参照自由职业者专户管理。”
(7)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及其他地市经验做法,新办法第三十三条新增“ 网上办理业务审核标准应当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
(8)根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办法第三十九条新增“单位拒不办理封存、转移业务或者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或者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不存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中心申请办理封存或转移手续,中心核实后应当予以办理。”
(9)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内容,新办法第六章新增档案管理章节,明确归集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30年。
(二)提取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1、提取条件及范围主要修订内容
(1)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内容,将原办法第六条中“调出本市”“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遇到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提取条件予以删除。同时根据《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文件,新办法第五条新增“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枣庄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内容,结合我市业务开展实际情况,新办法第五条新增“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一年内”“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新办法第六条新增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款的相关条件规定。
(2)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内容,新办法第八条明确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非住宅类性质的办公、商用、工业用房、小产权房及单独购买阁楼、地下室、储物间、车库等非住房及配套设施的;装修自住住房的等不能提取公积金的情形。
2、提取申请材料主要修订内容
(1)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新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4项中新增“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签订人或其配偶、购房合同签订人本人父母、子女在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在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缴纳的至少6个月的缴存证明。”
(2)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内容,新办法中第十三条第一款中新增“通过司法部门拍卖本市自住住房的,自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另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书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和付款凭证,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3)依据《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建金字〔2018〕23号)文件,新办法第十五条新增“申请人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各网上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上述各款申请材料凡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并核对的,均不需再提供。”
(4)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内容,新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提取业务档案应分类保管,保管期限应从提取支付后开始计算,不应少于5年。”
(三)贷款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1、贷款管理办法章节主要修订内容
为完善贷款流程,根据业务管理实际,将原办法第二章贷款条件、担保方式、申报材料修改为新办法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以及第四章贷款担保;将原办法第四章贷款审查、第五章贷款发放合并为新办法第五章贷款程序,进一步理顺了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2、贷款额度及条件主要修订内容
(1)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标准》(GB/T51267-2017)、《关于明确防范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及贷款行为有关政策的通知》(枣住公〔2020〕62号)文件,新办法第十二条明确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购买房屋用途为非住宅或非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房售房人是直系亲属或配偶的等不予贷款的情形。
(2)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的意见》(枣住公管〔2015〕3号)文件,原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2015年8月14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已经将贷款额度进行调整,修改新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职工家庭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3)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文件,将原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借款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所购房价款的85%;借款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所购房价款的80%;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所购房价款的70%,第二次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所购房价款的50%。”修改为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首次申请贷款最高可贷款额度为所购房款的70%,第二次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所购房价款的60%。”
(4)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2018〕284号)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规定,新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即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合法收入的60%。”
(5)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标准》(GB/T51267-2017)相关要求及市中心现行政策规定,对原办法第五章第十八条规定:“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经中心确认的建设主管部门专用监管账户、担保公司账户或借款人账户”,修改为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中心对已落实担保且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借款申请(商转公、回迁安置除外),应通知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6)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明确“借款人自贷款审批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7)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文件,新办法第二十三条新增“当中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风险警戒值,资金流动性达到风险预警时,实行贷款发放轮候制度。”
(8)新办法第三十一条补充了“未经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转让、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而借款人未按照要求落实新抵押物的”进行贷款清理等内容。
(9)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标准》(GB/T51267-2017)内容,新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贷款实体档案应保管至贷款还清后至少5年。”
四、涉及范围
适用对象:枣庄市缴存单位以及缴存职工
五、执行标准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试行期间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件解读机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张景华
政策咨询电话:0632-315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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