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解读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21-8-20

【生效时间】2022-3-1

【文本框架】七章六十七条

一、修订概况

现行《执业医师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医师执业活动的法律,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有22年,《执业医师法》中许多规定与提法已无法与时代发展接轨,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为《医师法》),新版《医师法》共计7章67条,新增“保障措施”章节和19个条例,基于旧法实施以来存在的立法缺陷和短板进行了全面地补充和修改。

二、内容解读

第一章 总则

总则共7条,较旧版立法均有修订。开篇明确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明确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爱护医师,弘扬先进事迹,加强业务培训,支持开拓创新,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将每年8月19日确立为中国医师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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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本章共13条,既有新增,也有修订。明确规定医师执业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医师执业考试的类别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提升医师职业门槛,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由中专提升为大专,中专学历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依据。增加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资格证书。新增关于多点执业的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第十六条中对于不予以执业注册的救济途径,删除了申请人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的规定。增加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慈善或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活动,或是在医疗联合体内执业不办理注册变更手续的规定。明确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依据本法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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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执业规则

本章共14条,既有新增,也有修订。首次将诊疗指南和循证医学写入法条,明确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新增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国家支持执业医师参与远程诊疗,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防范“过度医疗”,强调执业医师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明确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明确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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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医师法》37-42条对培训考核内容予以规定。立法层面明确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新增定向培养机制,明确国家在每年的医学专业招生计划和教育培训计划中,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与接受定向培养、委托培训的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待遇、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有关人员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履约管理。协议各方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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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障措施

本章为新增章节,完善医师权益保护内容。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医师法》规定,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维护医师执业环境。新增完善薪酬内容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此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明确紧急救治不担责, 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章还规定了医疗风险分担相关内容。医师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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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修订新法加大对违法行为惩罚力度,首次提出“终身禁业”制度,新增第五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医师,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同时增加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职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以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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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新的《医师法》不仅将《执业医师法》更名,同时新增并明确了相关细则,顺应了时代发展。新法中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入法,保障医师合法权益体现在医师职业重要性,并提倡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为应对新发、突发传染病奠定人才基础。新法还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在本次特别立法时的体现和延续,《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事责任。《医师法》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立法既维护了人民生命健康,又为医师救助他人的施救行为提供了安全保障。同时,新法在循证医学指导下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对于拓展性用药,本法规定在有循证医学证据的情况下,经过医院批准和患者知情同意,可以使用。在保障医师执业安全方面力度有所加大,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维护医师执业环境。《医师法》用制度规范了医师的执业行为,充分保护了医师的合法权益,充分保护了医师的合法权益,值得每一位医师关注,它将成为卫生法制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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