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6日,县发展改革局印发《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利发改〔2021〕51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原因
我县城区供水阶梯价格文件(利价字〔2016〕13号)于2021年7月31日到期,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及县发展改革局承担的工作职能,出台我县供水价格执行标准的文件。
二、出台目的
供水价格是重要的公用事业类价格,涉及居民和社会各界的利益,出台价格文件,为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提供依据。
三、对比分析
(一)居民生活用水继续执行阶梯价格,保持到户综合价格不变。即:居民每户阶梯水量及水价按自然年度设置,分为三个阶梯: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以内,到户综合水价为2.9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44-288立方米(含),到户综合水价为3.8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88立方米以上,到户综合水价为6.3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进行调整。即: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由1.20元/立方米调整为1.4元/立方米。
(三)对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或尚未由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价格,到户水价执行3.05元/立方米,对此类居民住宅小区,供水单位按2.95元/立方米供给居民管理单位,居民小区管理单位按3.05元/立方米供给终端居民用户,其中0.10元/立方米的供水差价用以弥补小区管理单位设施维护、用水损耗、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等费用支出。
(四)对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后的农村居民供水价格标准进行了规范。
按照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东水字〔2020〕26号)“基本实现区域供水同源、同网、网质、同价、同服务目标 ”要求,对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镇街,居民和非居民到户水价参照城区到户供水价格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1.阶梯水量及水价设置
居民每户阶梯水量及水价按自然年度设置为三档: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以内,到户水价为2.9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44-288立方米(含),到户水价为3.8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88立方米以上,到户水价为6.35元/立方米。
2.实施范围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范围为已实行“一户一表”改造且由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本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单位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按每户4口人计,每增加1人(以户口本等有效证明为准),各阶梯年用水量基数均增加36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4.40元/立方米调整为4.6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洗车、洗浴、桑拿等)价格由8.50元/立方米调整为8.70元/立方米。
(三)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水资源税均为0.40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由1.2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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