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12月1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省三明市视察时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医改发〔2021〕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有效促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优化费用结算流程,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服务参保患者,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医疗费用压力,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金(以下简称预付金)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本办法从预付金申请、核定、拨付、清算、收回、监督等全流程进行规范。

二、预付条件及标准

预付对象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

为确保基金安全,对申请预付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了一定的条件,即:管理规范、经营正常;具有债务偿还能力;支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通过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采购在用药械。预付标准体现对药械采购实现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合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倾斜。

各统筹区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在《暂行办法》的框架下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统一的标准,不实行“一院一策”的办法,确保公平性。

三、预付程序

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年初核定预拨、年终清算,规范预付程序。

医保基金是广大参保群众的“救命钱”,为防范信用风险,确保预付金安全,要求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提交申请表时,同时提交《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和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连带担保承诺书及个人征信报告。

四、预付金收回

在预付金拨付后,针对可能对基金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形,设置预付金收回的条件和时限,确保基金安全。

五、预付金管理和核算

暂行办法规定了预付金的使用范围和财务核算依据,根据国家政策关于“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预付”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基金长期运行可持续的前提下,规定了连续12个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6个月以上的统筹区可实行基金预付。同时考虑到异地就医全省统一清算的规则,明确异地就医结算预付金不受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限制。

六、预付金监督

为确保基金安全,必须加强对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金管理的监督,将定点医疗机构预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纳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的范围。明确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各方的监督职责,充分发挥部门联动监管作用。明确各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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