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地方性法规修改决定和废止决定,对《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等4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废止。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重点修改了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根据《民法典》的精神,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职责权限、表决程序、物业的维护以及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二是删除了有关车位、会所、幼儿园、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等应当由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制度的内容。三是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删除了将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内容。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点修改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与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不一致的有关概念、原则和制度措施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二是删除了不适应目前工作实际的开发项目批准、开发合同签订等内容。三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删除了开发经营权证明、房地产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制度。四是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规定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以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更新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五是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增加并完善了建设条件提出、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水电气暖联合报装以及竣工联合验收等保障房地产开发质量的内容。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重点修改了二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与《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同步删除了开发经营权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内容;二是删除了房地产调控政策不相符合的预售商品房转让的规定。
《山东省供热条例》重点修改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按照省级权力事项下放要求,删除了供热经营分级许可有关内容。二是与《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同步删除了住宅小区内供热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三是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删除了供热主管部门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有关内容。
出台于1994年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出台于1996年的《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因出台时间较早,所确立的制度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被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覆盖,决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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