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政办发〔2021〕27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和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明确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充分发挥科技研发资金支持源头创新的重要作用,鼓励积极开展地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对聚焦全市发展战略需求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市与县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主设立科技计划,市与县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聚焦全市重大战略部署和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对生物医药、高端化工、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机电设备制造、商贸物流、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中需长期演进的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科学问题、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由市与县区根据科研任务部署,结合实际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各县区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国家和省实验室、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地方财政补助,对围绕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和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市级以上创新载体的补助,对围绕新旧动能转换“六项工程、打造‘231’特色产业体系”等市级创新基地的补助,以及对市级批准设立的、聚焦科技创新和研发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的补助,由市财政和有建设任务的县区财政根据相关规划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区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后补助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财政主要通过产学研合作后补助、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配套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府引导基金等,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县区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当地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由县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财政统筹给予支持。县区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为市与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县区委托任务,由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县区级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相关规划等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为市与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级实施“牡丹英才”等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人才新政30条”等按相关规划自主实施的人才专项,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七)科学技术普及。对组织科技宣传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素质等工作的保障,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开展的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县区级开展的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县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八)引导全社会技术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资源进入创新领域,鼓励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实际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九)科技领域的其他财政支出事项。我市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

  (十)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市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经费等予以支持。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增强财力保障,落实支出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第一资源,把科技创新作为财政保障和预算安排的重点,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只增不减。要注重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金融、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持续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

  (二)协同深化改革,突出实施绩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经费管理等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不断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有效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推进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统筹推进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合理划分本地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系统梳理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得到全面体现。

 


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明确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共同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总体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按照省定基础标准确定我市基础标准,明确市与县区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并对直管县给予基数补助;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省定基础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市对直管县按照2018年基数定额补助。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不低于市定基础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市对直管县按照2018年基数定额补助。

  3.校舍安全保障。城市及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分级承担。对市级以上校舍安全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分配相关县区,直管县资金由省财政直接下达。

  4.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包括解决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特殊教育补助等),所需经费按隶属关系分级承担。市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市级以上专项补助资金,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分配相关县区,直管县资金由省财政直接下达。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市财政继续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均衡性转移支付等对县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县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学生资助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总体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所需资金由市与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市级应承担部分通过共同事权转移支付安排。

  1.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全市按照省定平均资助标准统一实施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由市与县区分档按比例分担。市与县区按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属学校所需配套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县区所需配套经费由县区财政负担。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全市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各县区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和省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市与县区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县区学校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负担。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全市按照省定免学费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分档按比例承担。市县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属学校所需配套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县区学校所需配套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

  4.高校国家助学金。全市按照省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统一实施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院校隶属关系承担支出责任,市属高校由市财政承担。

  5.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全市统一实施的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级制定奖励标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按高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6.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全市统一实施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按高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补助,由学生生源地市财政按比例负担。

  7.高校赴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全市统一实施的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贷款补偿,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就业所在地为直管县的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县区可结合实际确定分档资助标准和分区域资助面,提高资助精准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其他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和县区财政分别承担,市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对县区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市级按照省级制定的基础标准执行,各县区在确保省定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省定基础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上报市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各县区制定出台本地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教育公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参照本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教育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二)修订完善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制定完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各项教育资金管理,规范教育资金使用,切实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四)明确各级权责,完善分担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划分县区以下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加强县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县级支出责任,增强县级统筹保障能力。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菏泽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12月1日印发


菏政办发[2021]27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和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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