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市监标规字〔2021〕10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日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水平,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是对特定组织集成应用标准化政策和要素,实践创新标准化方法,复制推广标准化模式的工作机制。
标准化试点,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以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为依据,通过开展试点规划、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标准体系、制定实施标准、开展场景应用、监督评估改进等系列活动,探索形成以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为核心的创新经验,形成可供行业领域复制推广的标准模式。
标准化示范,应当坚持目标导向和效率导向,积极宣传推介标准化理念方法,长效推广共享标准化经验,持续创新提升标准化水平,广泛带动引领标准化实践,形成可持续发展态势。
第三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分为试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坚持统筹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试点项目建设完成通过评估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示范项目。
第四条 应当聚焦引领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支撑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及创新标准化工作理论、机制等,统筹建设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第五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各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建设、经验总结、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原则上以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为基础。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原则上以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为基础。
第二章 试点项目管理
第七条 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类型包括领域类、组织类、平台类和专项类等。
领域类是对应国家级试点安排,主要包括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农村综合改革、新型城镇化、循环经济、节能、高端装备制造业、消费品、标准样品、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及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等。
组织类,主要包括团体标准化试点、标准化服务业试点等。
平台类,主要包括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技术标准创新推广平台等。
专项类,是聚焦特定问题或需求,以提供专项标准化解决方案为目标的标准化试点。
第八条 领域类、组织类、平台类、专项类标准化试点,应当依据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要求,按照试点方案开展建设。
第九条 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工作包括下达年度申报指南、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立项论证、下达计划等环节。
第十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印发年度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征集标准化试点项目,初核并上报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山东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项目实施地在山东省内;
(二)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在省内外同行业中具有较好发展基础、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发展潜力,核心技术、模式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原则上是行业龙头企业和示范带动单位;
(四)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有明确的标准化建设需求,将标准化纳入发展战略;具备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已初步建立内部标准体系;项目标准化模式经验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和推广价值;组织保障措施到位,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单位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包括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
(二)具有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具备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
(三)具备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和推广应用的工作机制,已在相关行业领域发布有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十项以上,初步形成品牌标准效应,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
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申报单位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科学完备的标准化服务组织架构,具有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提供标准化战略咨询、标准技术内容和编制方法咨询、技术指标比对、标准符合性测试、标准实施咨询、标准实施评价、标准化管理流程再造及创新成果标准转化等若干相关服务能力;
(三)具有较为明确的市场细分定位和商业模式,服务链条清晰,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四)为推动全省标准化战略实施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平台类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单位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和产学研用协同能力,具有较为丰富的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经验;
(二)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标准化工作队伍和必备的保障支撑条件;
(三)初步建设形成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工作机制和服务平台,具备标准验证、系统优化和符合性测试等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填写《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经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初核,符合要求的,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确定并下达年度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领域类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目标是建立一套科学系统、运行有效的标准体系,形成在行业可复制推广的标准化经验模式。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工作可包括组织推动、标准化建设、实施应用、持续改进和宣传推广等主要阶段。
领域类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具体任务可包括宣传推动、学习培训、需求分析、制定方案、编制规划、健全标准体系、引用转化外部标准、制定内部标准、标准验证、标准实施、标准体系运行、持续改进、绩效总结、考核评估和经验推广等。
第十七条 组织类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目标是培育品牌标准化组织。
团体标准化试点应当制定并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的系列团体标准,形成科学有效的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和推广工作机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成效,形成品牌效应。
标准化服务业试点应当建立有效服务市场主体标准化需求的工作机制,创新标准化服务模式,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标准化路径,培育标准化服务品牌。
第十八条 平台类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目标是推动标准化资源与科技、产业资源对接,建立形成创新成果向先进标准转化的有效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专项类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目标是形成聚焦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的专项标准化解决方案(可包括标准化工作机制、标准体系和标准应用场景等具体内容),推动标准化理论体系和实践案例的创新。
第二十条 试点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要求开展试点项目建设。根据建设实际,报送阶段性建设情况与成效,经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期满前三个月,试点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和建设任务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应当填写《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申请书》(附件2),并准备试点建设总结报告、试点建设评估手册、标准文本和标准实施记录等,经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第二十二条 领域类标准化试点项目,试点建设材料主要包括试点建设总结报告、试点建设评估手册、标准文本和标准实施记录等。试点建设评估手册应当包括组织推动、标准化建设、实施应用、持续改进和宣传推广等主要方面,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建设项目申请书、立项计划下达文件、试点方案、保障措施、标准体系框架图、标准目录、标准文本、实施验证、成效总结和经验推广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组织类、平台类、专项类标准化试点项目,可参照领域类标准化试点项目形成建设材料,并应当突出标准化组织建设、创新成果转化、专项问题解决、标准化方法体系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评估组开展试点评估工作。评估组成员一般为三至五人,由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评估工作包括资料评估和现场评估两部分。资料评估通过的,方可开展现场评估。现场评估主要对试点单位的保障措施、标准体系、标准运行、建设成效等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现场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估依据,介绍评估组成员、评估程序及有关要求;
(二)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
(三)查阅评估手册、标准文本和实施记录等;
(四)查看工作现场;
(五)随机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可选);
(六)形成评估结论;
(七)向试点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组应当重点发现试点创新成效,总结试点有效模式,形成优化建议。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报告》(附件3)、评估计分表和试点成效总结报告等。
现场评估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评估资料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提报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复核。经审核确定试点评估报告客观有效,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印发评估合格的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示范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经通过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原则上为领域类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
(二)评估合格后,标准化试点项目标准体系持续完善,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类标准有效实施,标准化社会经济效益良好;
(三)持续深化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成效,形成以先进标准实施和推广为核心的创新经验和先进模式,在地区或行业具有鲜明特色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标准化建设经验得到了当地政府或部门的支持推广,或为有关政策制度和战略规划的制定提供参考支持。
第三十条 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填写《山东省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申请书》(附件4),经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初核,符合要求的,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主要包括:
(一)标准化成果展示。项目单位应当系统总结标准化经验模式,承担标准化成果展示任务,积极组织标准化经验交流等开放性活动。推动企业单位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并积极组织推广实施,建立规范的展示平台和服务流程。每年开展标准化经验交流、观摩等活动两次以上。
(二)标准化实践验证。项目单位应当开展标准化实践验证,建立全链条的标准验证工作机制,可对标准质效和预期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积极参与国际、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化活动,每年提出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等项目需求或标准化实施情况报告等两项以上。
(三)标准化创新研究。项目单位应当开展标准化创新研究,总结基层首创和先进模式,建立健全创新技术向标准转化的有效工作机制,丰富完善标准化理论方法体系。主动承担国家、省标准化科研任务,宣传标准化实践和研究成果。
(四)标准化宣传培训。项目单位应当开展标准化培训,宣传标准化方针政策、实践经验和应用成效。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标准化工作成效,每年发布工作动态两篇以上。
第三十二条 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期满前三个月,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和建设任务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应当填写《山东省标准化示范项目评估申请书》(附件5),并准备相关建设材料,经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第三十三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示范项目评估工作,工作程序和评估报告参照本办法试点项目管理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
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延期,延长时限不超过六个月。
逾期未完成或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终止。
第三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过程动态管理,指导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动态跟踪总结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成果,宣传推广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实施等经验,并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对于创新性、代表性、示范性成果,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制定各领域内的成果推广清单,在行业内推广应用。对于优秀试点成果,支持申报各类国家级标准化奖项,支持研究形成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
第三十七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省级标准化工作专家库,为试点示范项目审查和评估等工作提供智力支持。专家可以从标准化管理部门、标准化科研单位、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行业中遴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2021年11月1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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