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和调整我市医疗保障部分政策的政策解读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和国、省有关通知精神,为更好满足省医保信息平台上线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医疗保障有关政策明确和调整,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Ⅰ类门诊特殊疾病、1级高血压(“两病”用药保障)报销额度不再按月划拨,年初一次性把额度全部划入参保患者账户实。

二、精神疾病按床日付费,不再分期、分类型,报销比例一致。

三、城乡居民进口医用耗材纳入报销范围。

四、住院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高于和等于一级病房三人间24元/天的,按24元/天计入报销;低于24元/天的,按实际金额计入报销。特需服务(床位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五、参保人员住院过程中不办理中途结算。

六、根据国家医保局要求,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正常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参保缴费后第7月起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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