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推进医保服务事项入驻基层便民服务机构办理的通知》
政策解读
日前,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医保服务事项入驻基层便民服务机构办理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1〕3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2020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要求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2021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要求增强乡镇(街道)为民服务能力,将直接面向群众、乡镇(街道)能够承接的服务事项依法下放。2021年7月1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明确提出依托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站)完善基层医保经办服务体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推进服务下沉,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可及的医疗保障服务,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联合印发了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三个部分,
工作目标部分,提出了依托全省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室,在便民服务中心(站、室)设置医保服务窗口,开展医保经办服务,实现医保服务事项就近办理。2022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基层便民服务机构医保服务事项入驻工作。
工作内容部分,主要明确了规范设置医保窗口、合理配备工作人员、科学确定服务事项、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五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在规范设置医保窗口上,采取“一窗分类受理”方式,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站)依托综合窗口设置医保服务专窗负责办理医保业务。在科学确定服务事项上,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制定了首批下放乡镇(街道)办理的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明确市(州)可结合服务能力,视情增加下放乡镇(街道)办理的事项。在相关各方职责上,明确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牵头负责医保服务事项入驻工作。负责便民服务中心医保专窗标准化建设,负责将入驻事项和人员纳入统一管理、考核。会同医保部门定期对窗口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负责本级医保经办政务服务“好差评”等。医保部门协调配合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做好医保服务事项入驻工作。负责统一规范进驻事项办事指南,优化办理流程。负责医保业务系统安装、调试、维护及账号开通、权限设定。会同便民服务中心(站、室)定期对窗口工作人员开展医保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和监督等。
工作要求部分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同配合、加强情况反馈”方面提出要求。
大力推进医保经办服务事项入驻基层便民服务机构,下沉镇村办理,实现医保服务网络地域全覆盖,必将极大地提升医保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便捷性,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的医保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经办指导处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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