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03年5月30日,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3〕91号)。该文件对加强我省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实现测绘成果资源共享,促进测绘成果应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地理信息成果的多样化和汇交方式的改变,该文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2017年修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9年修订实施了《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此次《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管理办法》的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解决与上位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

二、修订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修订。

三、修订内容

《办法》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3〕91号)进行修订,修订后全文共15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主管部门名称。按照机构改革后,测绘地理信息相关职能全部纳入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本次修订统一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汇交时间。《办法》延长了汇交时间,将项目完成后30日内改为在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汇交其项目成果副本或目录。

(三)职责划分。《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需负责的汇交范围。由按照项目类型进行职责划分改为按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所在地进行职责划分。

(四)汇交模式。《办法》规定成果目录通过全国测绘成果汇交系统进行汇交,实现跨省通办。成果副本需到成果保管单位进行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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