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青科字〔2017〕10号)已于2021年1月到期,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管理、评估工作,我局在原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起草了新的《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和省科技厅《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20号)以及青岛市科技局、财政局《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青科规〔202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新增了第五章支持政策。分总则、职责分工、申报条件、认定评估及管理程序、支持政策、附则共6章,共17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国合基地定位、主要任务、管理及运行机制等;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市科技局、组织推荐部门和国合基地的职责;第三章申报条件,明确申报国合基地基本条件,以及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科技中介机构、科技园区的具体要求;第四章认定评估及管理程序,明确了国合基地认定的基本程序,定期绩效评估制度和管理运行机制;第五章支持政策;第六章附则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突出国际科技合作。强调国际科技合作基础良好,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签有相关合作协议,“项目-人才-基地”模式得到较好落实。
二是强化市场主体地位。强调国合基地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发挥主体作用,要主动规划布局。
三是支持政策。新增了第五章,根据《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青科规〔2020〕7号),对评估等级优秀的市级国合基地给予奖补。
五、征求意见
政策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市科技局外网进行了广泛征求意见,反馈无意见。同时我们还召开了部分国合基地负责人、依托单位技术负责人座谈会,对国合基地准入、取消资格等建议进行了采纳和修改。
六、集体决策情况
2021年11月26日,市科技局召开第38次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讨论了《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会议确定,由科技合作处配合规划与政策处尽快提报司法局备案,按程序印发实施。
七、政策评估情况
市科技局于2021年11月22日委托市科技服务中心遴选专家,按照相关流程对办法进行政策评估。该政策符合公平、公正原则,从各方职责、建设、运行及考核评估等多个维度规范市国合基地的管理,对市科技局、依托单位、国合基地等相关主体的职责、权利与义务要求合理,对国合基地申报条件、认定、评估以及管理程序等必要、适当。新修订的《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条款要求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具有科学规范的指导意义。专家组建议新修订的《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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