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支持经纪机构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奖补申报公告(第8号)

渝建市场〔2021〕39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财政支持经纪机构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

奖补申报公告

(第8号)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规〔2020〕3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6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支持经纪机构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建市场〔2021〕35号)有关规定,现就财政支持经纪机构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奖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重庆市试点区县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向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的租赁信息服务企业作为申报主体,不接受个人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认定标准

1.房地产经纪机构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提供经纪服务方式,将100套以上的闲置已装修住宅转化为租赁住房,且每套住房租赁期限达到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2.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重庆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合同备案达到600套以上,且将自有信息服务平台与租赁服务平台直接对接互联,并上传全部待租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下属有分支机构的,总机构作为申报主体,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不再独立申报。

3.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向租赁市场主体提供租赁信息服务,已将自有信息服务平台与租赁服务平台直接对接互联,并上传全部待租房源信息的租赁信息服务企业。

租赁信息服务企业搭建的信息服务平台有房地产经纪机构入驻,且掌握了房地产经纪机构所有房源、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奖补资金申报,可由租赁信息服务企业作为申报主体。

(二)基本条件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租赁信息服务企业应是已在我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2.申报企业实际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的,应当是已按相关规定办理机构备案的企业。

3.租赁信息服务企业代房地产经纪机构申报租赁合同奖补资金,必须与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并取得书面授权。

4.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租赁信息服务企业应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公布的平台对接接口标准(附件1),完成自有平台与租赁服务平台间的对接互联。

三、申报时间

2021年11月22日——2021年12月31日

四、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需通过租赁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交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书面资料(附件2、3)。

五、补助标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主动通过租赁服务平台进行合同备案,备案达100套以上,按100元/套给予补助,每套房源(同一承租人)最多补助一次。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达600套以上,且将自有信息服务平台与租赁服务平台实现对接互联,上传全部待租房源信息,另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租赁信息服务企业向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并将信息平台与租赁服务平台实现对接互联,上传全部待租房源,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六、租赁房源认定及平台对接互联验收标准

(一)租赁房源认定标准

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租赁服务平台上传租赁合同信息及佐证材料,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租赁服务平台内的信息,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租赁房源清单进行认定,并出具《租赁房源备案认定明细表》(附件4)。

(二)平台对接互联验收标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租赁信息服务企业应按照平台对接接口标准文档,完成每项接口联调。平台间实现对接互联后,通过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能将租赁合同信息、佐证资料、房源信息等推送至租赁服务平台。

七、负面清单

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 

(一)市场主体方面

1.申报企业未在我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未取得营业执照。

2.近三年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存在明显市场风险的机构和企业。

3.申报企业未通过租赁服务平台办理机构备案或未将信息服务平台与租赁服务平台实现对接互联,并上传全部待租房源信息。

4.申报主体为个人。

(二)租赁合同方面

1. 2019年1月1日(含)之后撮合成交,未主动通过租赁服务平台进行合同备案的租赁合同。

2.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住房租赁合同,或民宿、酒店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合同。

3.租赁起始时间不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的租赁合同或不能提供佐证材料的租赁合同。

4.租赁合同对应房源单套面积超过144平方米或月均租金超过同时期同地段房屋平均租金两倍的高端住房。

5.租赁合同对应房源存在产权不明晰、违规违法建设或改建、安全质量不达标、消防不合格、被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情况;

6.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附件:1.租赁服务平台对接互联社会平台接口规范(另附)

2.住房租赁经纪服务(信息服务企业)奖补申请表

3.奖补申请资料清单明细表

4.租赁房源备案认定明细表

(联系人:李让恩    联系电话:63105139)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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