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初装修新建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我市建筑业迅猛发展,高层商务办公、商业综合体等大型公共建筑不断涌现,极大地带动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因后期用户个性化装修需求不同,在建设过程中,很难一次性完成装饰装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满足用户个性化装修需求,避免二次装修浪费,制定了《济南市初装修新建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决策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2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及《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权力“全链条”下放工作方案》济政办发〔2018〕21号。
三、出台目的
出台《办法》的目的,主要是在保障施工质量安全的前体下,促进项目建设进展,解决目前公共建筑二次装修浪费问题,《办法》明确公共建筑初装修竣工验收的相关要求,为公共建筑初装修竣工验收提供政策依据。
四、重要举措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规定了我市行政区域内出售或出租的新建公共建筑工程,室内初装修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整栋出售或出租的公共建筑工程,在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外墙面及室外工程施工完毕,室内装修已完成图审合格图纸(含变更图审合格的图纸)的内容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竣工验收。
(二)部分出售出租的公共建筑工程,在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外墙面及室外工程施工完毕,室内装修已完成图审合格图纸(含变更图审合格的图纸)的内容,楼内地下停车场、设备间、楼梯间、管道井、避难层及未出售或出租楼层的电梯间、洗手间、走廊等公共部位装修与安装工程已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竣工验收。
(三)经参建各方竣工验收合格的,按实际完成内容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质量监督抽查,符合要求的按实际完成内容出具监督报告。
(四)公共建筑按照《办法》竣工验收的,后续二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相关单位应到相应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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