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发〔2020〕10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加快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工信产〔2021〕1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服务型制造发展,规范市级服务型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研究制定《威海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兴产业形态,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发展服务型制造,是有效改善供给体系、适应消费结构升级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强产业竞争力、推动制造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发〔2020〕10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加快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工信产〔2021〕13号)等文件要求,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提高我市服务型制造整体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认定管理范围、申报条件、认定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等6个部分,共24条:
(一)总则部分。对《管理办法》的起草依据、示范企业定义、管理原则、申报推荐权限等进行了阐述。
(二)认定管理范围部分。主要包括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服务、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定制化服务、信息增值服务六类服务型制造模式。
(三)申报条件部分。对申请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包括登记注册、社会信用、示范引领作用、产品或服务占总收入的比重等方面。
(四)认定程序部分。对示范企业的申报流程、评审程序等进行了阐述。
(五)监督管理部分。对有效期,对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等企业的监管方式进行了规定。并对示范企业提出了一定的支持政策。
(六)附则部分。对《管理办法》的解释权、有效期等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实施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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