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和加强过渡期我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印发了《济南市财政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在全市贫困县全部摘帽、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新形势下,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用途、支持对象、分配因素、政策目标等,亟需顺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要求,与时俱进进行调整优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及《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办发﹝2021﹞5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要求,确保财政支持政策和投入力度保持总体稳定,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为加强过渡期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农〔2021〕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在认真学习上级政策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起草了《衔接资金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送市扶贫办等部门征求意见。在汇总吸收有益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十条。第一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第二条明确了衔接资金的定义,资金名称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简称衔接资金),突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体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要与乡村振兴衔接的政策导向和过渡期的特征。第三条明确了衔接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围绕巩固衔接需要,在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不冲突和相区别的前提下,与时俱进拓展了资金用途。第四条明确了衔接资金分配的因素和权重,综合考虑过渡期的主要任务和特点,按照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确定因素和权重,并实行分任务分类测算,各因素相互独立,能够较好反映不同任务特点。第五六条明确了衔接资金审批权限及项目管理要求,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第七条明确了衔接资金的分配程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当年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第八条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第九条明确了市县落实要求,市县本级衔接资金投入规模要保持稳定。第十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和废止情况。

四、关于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济南市农业局、济南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济财农〔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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