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体育局局长康宝奇解读《枣庄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1119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枣庄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枣政办发〔2021〕15号),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市竞技体育不断改革创新、调整项目布局,竞技体育人才效益取得了显著成效,涌现了一批全国冠军和世界冠军,我市运动员连续在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全运会上荣获多个项目冠军,为国家赢得了荣誉,为家乡增添了光彩,为实施“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鼓舞了士气,提振了精神。对于以前在国际、国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我市没有相关奖励政策依据,都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予以奖励。

出台目的

完善竞技体育优秀后备人才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竞技体育水平,有必要借鉴其他地市的做法,研究制定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等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以此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再接再厉、为国争光。

、决策依据

制定《奖励办法》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奥运中国计划纲要》《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充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起草工作中,市体育局组织专门力量,对国家、省、兄弟市(青岛市、淄博市、济宁市、威海市、临沂市)各级重大体育竞赛奖励政策进行了充分调研,并征求各区(市)体育部门、部分体育训练单位及利益相关人群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市残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的意见。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吸纳,形成了《奖励办法》(合法性审查送审稿),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形成《奖励办法》(送审稿)。

四、重要举措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奖励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赛事奖励范围、受奖励人群、奖励标准划分和奖励资金渠道。

(二)第二章“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标准分三个层级,一是参加奥运会、残奥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市级输送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二是参加亚运会、亚残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市级输送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三是参加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运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分别给予1.5元、0.8万元、0.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运会第四至第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每分奖励300元人民币的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参加本《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之外的国际级和国家级重大赛事获得优异成绩,并被计入省运会奖牌和总分的,或者因输送优秀运动员被计入省运会奖牌和总分的,按照省运会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第三章“奖励申报及经费管理”。就受奖励人员的成绩统计、奖励申报、奖励资金管理、个税缴纳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附则”。明确了《奖励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时限。

五、执行标准

《奖励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体育

政策咨询电话:0632-331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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