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莱西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政策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从根本上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全面巩固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成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43号)、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10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了《莱西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西政办发〔2020〕70 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印发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水社区服务中心,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

  二、排查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含镇政府驻地行政村、街道办事处下辖的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建立农村房屋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同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群、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农村四类群体住房安全进行全面回头看,逐户落实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依托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APP 信息系统开展。

  (一)农村自建房。主要包括:

  1.自住农村自建房。主要用于自住的农村自建房,包括闲置的农村自建房。

  2.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将原有自建住房改变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

  (二)非自建房。主要包括:

  1.公共管理和服务用房。指农村集体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以及相关部门、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

  2.生产、经营用的非自建房。非农村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建设的用作出租和其他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

  3.统建的农民安置房。指在农村范围内由政府、部门、有关机构、村集体等统一组织建设的农民安置房等。

  三、工作安排及时间节点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0年11月1日—2021年6月 30日)。

  1.制定方案(2020年11月1日-12月10日)。

  2.重点排查(2020年12月11日—12月31日)。

  3.全面排查(2020年12月11日—2021年6月30日)。

  (二)重点整治阶段(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

  1.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

  2.制定方案。

  3.责任分工。

  4.建立台账。

  (三)全面整治阶段(2021年1月1日—2023年6月31日)。

  1.制定整治计划。

  2.建立长效机制。

  3.完善工作机制。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7月1日—2023年10月 31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全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牵头单位,各镇政府也要建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村庄做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确保整治工作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成。

  (二)加强综合保障。各镇政府要组织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督、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部门、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和经费保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负责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镇政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审判机关和司法部门要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

  (三)强化督促指导。加强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问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各相关单位适时对全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督导。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镇政府要充分利用报纸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舆论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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