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医保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领会通知精神,结合以下工作要求,做好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工作。
一、规范备案之前使用管理。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企业在2021年11月1日前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可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药注〔2021〕94号)要求,在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医疗机构内按规定使用。
二、严格流通环节使用管理。中药配方颗粒只能在医疗机构使用,原则上应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由生产企业指定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配送过程参照执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受托配送经营企业不得再委托配送。配方颗粒的储存、运输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
三、强化医疗机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在提供中医药服务时,应当坚持传统中药饮片的主体地位,合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应建立健全中药配方颗粒的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同时鼓励加强医务人员合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完善处方点评制度。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中医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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