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乡村振兴局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过渡期内我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1〕25号),研究制定了《青岛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乡村振兴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12日

                                                                          青岛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过渡期内我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1〕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市级财政衔接资金与省级财政衔接资金统筹使用,用于支持各区(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原扶贫项目提质增效、小额信贷和富民生产贷(含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按市委、市政府要求支持实施特惠保险和精准防贫保险。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急难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水、电、路、网、仓储物流等农业生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村内道路、饮水、垃圾清运、生活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三)其他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四条 市级及以上衔接资金适当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重的困难区(市)倾斜支持,并统筹兼顾其他区(市)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因素和权重为: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数量及结构 30%、相关人群收入10%、相关人均财力5%、政策因素45%、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10%。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政策性因素主要考虑平度市和莱西市乡村振兴工作重点帮扶镇数量。

  第五条 区(市)应统筹安排使用各级衔接资金,形成合力。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市),强化区(市)管理责任。

  第六条 区(市)应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各区(市)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市级及以上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八条 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时,市乡村振兴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出市级财政衔接资金的资金需求及分配建议,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财政部门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到有关区(市)。

  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市财政部门将下一年度市级财政衔接资金一定比例的预计执行数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提前下达数,提前下达到有关区(市)。市乡村振兴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应提前提出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市乡村振兴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于收到省级财政衔接资金20日内提出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于1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有关区(市)。

  第九条 区(市)应当加快衔接资金执行进度,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可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确保项目早启动、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衔接资金结转结余,严格按照我市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衔接资金的编制、执行、决算同步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使用衔接资金的预算部门(单位)承担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区(市)原则上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拨付衔接资金。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区(市)乡村振兴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对区(市)相关工作开展综合考评。考核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挂钩。

  第十二条 区(市)乡村振兴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定期对衔接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市乡村振兴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市财政部门定期通报区(市)衔接资金执行情况及衔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按照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对衔接资金分配结果、项目安排、资金使用以及绩效评价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 区(市)乡村振兴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大对衔接资金的监督检查协调配合力度,发挥就近就地监管优势。加强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检查,强化支出责任和监管意识,切实提高衔接资金使用效益。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区(市)财政部门可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区(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3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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