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运作,支持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深入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管理和运作机制
(一)优化基金运作机制。不再设立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和政策审查委员会,取消基金设立环节的政府审批和政策性审查。组建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国家政策等规定的前提下,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全市基金设立规划,按照市场化方式自主确定基金合作机构和托管机构,自行推进基金设立和投资等事项。
(二)成立基金工作专班。组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推进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基金专班)。专班主任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十大千亿产业各产业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各产业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研究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大政策,统筹制定基金设立规划,推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政策制度设计、筹集和拨付引导基金,牵头协调基金专班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和各产业部门建立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项目储备库。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为基金注册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行业指导,组织开展行业监管和自律工作。
二、加大重点领域支持力度
(四)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天使投资的扶持力度,在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体系下设立总规模5亿元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天使投资机构在我市发起设立单只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的天使投资基金,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五)大力扶持创投行业。在引导基金中统筹20亿元成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基金管理机构在我市发起设立单只规模不超过5亿元的创投类基金,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支持,激发全市创新创业活力。
(六)激活基金“双招双引”功能。充分发挥基金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中的作用,对由引导基金参与组建的基金利用股权投入吸引外地企业来济创新创业的,参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9〕15号)精神,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相应奖励。
(七)加大对重点产业项目的支持。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双招双引”项目和新旧动能转换产业项目,省、市引导基金可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项目基金。基金设立方案和引导基金出资比例,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济发〔2019〕9号)要求,对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后,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合理确定。
(八)落实引导基金让利政策。自2019年起,基金在工商注册1年内投资于以下项目的,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注册满1年且不足2年内投资于以下项目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设定门槛收益率,引导基金让渡门槛收益率以上全部收益:
(1)基金投资于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的;
(2)基金投资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双招双引”项目的;
(3)基金投资于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的。
基金投资于市外项目,引导基金原则上与社会资本同股同权。
三、提升基金开放程度
(九)放宽基金准入条件。降低申请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要求,对申请设立基金总规模不超过5亿元的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调整为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十)优化基金分类及架构。将基础设施、产业创投、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文化旅游、城市更新、招商引资并购类基金统筹分类为产业类和基础设施类基金。提高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将市级产业类子基金和基础设施类基金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提高到一般不超过20%,对于支持我市力度大的产业类基金,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可适当放宽引导基金出资比例。鼓励基金分期设立,提高募资效率。基金当期投资完成80%后,允许启动下一期基金设立程序。
(十一)降低基金返投比例。除基础设施类基金外,将市级新旧动转换基金投资我市的比例由不低于基金规模的70%或80%,调整为不低于引导基金实际出资的1.5倍。
(十二)扩大返投认定范围。对于基金投资到市外企业的,以下情形可置换(折算)为市内投资:①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的市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可按基金实际投资额的2倍置换为市内投资;②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的市外企业被市内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或投资的市外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我市的(子公司资产应不低于基金对该企业的投资金额),可按基金实际投资额置换为市内投资;③基金管理机构从市外引入重大科技成果或优秀技术团队的,经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按比例折算为市内投资;④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所投市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可按基金实际投资额置换为市内投资。
(十三)加强省市基金协同配合。对于支持我市力度大、投资我市比例不低于基金可实现投资总规模50%(现代高效农业领域基金、各类创投基金不低于60%)的省级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引导基金可在承担省引导基金配资任务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基金总规模20%的比例额外认缴出资。
四、提高引导基金使用效率
(十四)落实引导基金出资。引导基金出资由市级与项目所在区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各区县根据本辖区项目投资和基金出资计划,将需配套出资部分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并根据基金出资进度及时将资金划转至引导基金出资主体。市、区县政府投融资集团出资部分原则上纳入引导基金出资额度,统筹测算出资比例。
(十五)优化引导基金出资模式。为加快引导基金投资,引导基金市级财政出资部分作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分期拨付,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基金的投资进度自行完成出资。
(十六)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参股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含)内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后,可以引导基金所持有股权或份额的市场价格转让。
五、优化基金发展环境
(十七)实行分类推进制度。对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由行业主管部门提报基金设立需求,经基金工作专班统筹制定全市基金设立规划后,统一组织征集和设立;对于政策主导性强、市场化程度低的领域,将政府资金支持部分纳入部门预算,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推进实施。
(十八)优化整合已设政府投资基金。市级国有企业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在不影响基金正常运作的前提下,统一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体系,接受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十九)建立推介对接服务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资促进局、市科技局、各产业部门要做好基金与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的双向推介工作,实现基金和项目精准对接,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基金投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安排专人提供全流程服务。
(二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资促进局、市科技局、各产业部门按年度对基金管理运营和引导基金投资效果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结合考核结果,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给予日常运营管理费用补贴。
(二十一)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各级干部担当作为,支持大胆创新。在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责任。审计部门对政策性基金不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二十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引导基金出资主体和发起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国有企业每季度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各产业部门报告基金设立和投资运作情况,每年向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在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体系下已完成设立的基金以及国有企业已发起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原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执行;新设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按照《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济政办字〔2018〕71号)与本意见执行。现行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下载:15.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济政办字[2019]65号).pdf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推动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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