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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水环境质量,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
入河排污口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落实入河排污口主体责任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改善水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均希望国家根据排查情况及日常管理需求对责任主体确定方式提出具体技术指导,并介绍科学可行的溯源技术,以满足在排查整治过程中对排污口的排放废水来源分析及责任主体界定需求,为分类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提供支撑。
水利部、原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积极探索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在各自领域内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该标准编制工作提供技术基础,在追溯排污口废水来源、明确责任主体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管道检测、无人机、同位素解析、水质指纹等用于污水溯源的技术已经相对成熟,能够为本标准的编制提供技术支撑。
同时通过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排查也发现,目前入河排污口管理普遍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突出问题,要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首先需要对入河排污口开展溯源,弄清向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责任主体。而目前溯源技术种类多、适用范围不明晰,亟待出台溯源相关技术规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改善水环境质量,推动“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指导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溯源的范围、对象、内容、工作流程以及各流程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制定溯源方案、开展分步溯源、登记溯源结果、校核溯源结果八个章节,还包括两个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 1 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CH/Z 3001 无人机航摄安全作业基本要求;CH/Z 3002 无人机航摄系统技术要求;CH/Z 3003 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CH/Z 3005 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CH/T 8021 数字航摄仪检定规程;CJJ 181 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6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函〔2015〕130 号);《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建城函〔2016〕198 号)
溯源对象
根据入河排污口排查结果,所有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均须明确责任主体,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均应溯源。
溯源内容
1. 溯源内容包括排污口信息、所在行政区域、废污水排放量、排入水体名称、控制单元名称、溯源方法以及废污水来源信息。其中废污水来源信息包括废污水来源个数、各来源名称、各来源位置和各来源废污水排放量。各来源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包括相应排污许可证编号。
2. 一个入河排污口有多个废污水来源的,应根据排水量、污染物排放量明确该入河排污口主要责任主体,并在登记溯源结果时予以标记。
排污口类型
能够通过资料溯源的排污口包括:
a)排放去向明晰、能够从航空遥感影像中直接判断的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b)排放去向明晰、通过入河排污口排查阶段能够明确排放去向的农业、农村入河排污口,例如通过明显的沟渠、池塘等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c)对应关系明确,在入河排污口排查阶段,或通过历史监测结果,能够明确污染来源的工业排污口、城镇
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及农业排口;
d)对应关系明确,在入河排污口排查阶段即能够明确污染源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例如独立的小区雨水口、阳台水排放口等;
e)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入河排污口溯源现有成果。
登记溯源结果
溯源结果登记宜提交下述资料:a)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登记表;b)排水关系图件;c)入河排污口溯源快速检测和同步检测结果;d)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溯源后); e)其他有助于证明污染来源的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对排查发现的现有入河排污口开展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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