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各类非法宗教活动的积极性,确保社会稳定,结合青岛青岛西海岸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我区内发生的非法宗教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含民族宗教网格员)。负有防范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宗教工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等宗教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0532-86988958;
2.信件举报:举报内容尽可能详细具体,邮寄到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统战部民族宗教科(地址:西海岸路181号1号楼712室;邮编:266400);
3.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到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统战部民族宗教科举报(地址:西海岸路181号1号楼712室)。
第五条 举报内容。
1.擅自设立聚会点搞宗教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
2.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开工建设宗教活动场所或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
3.擅自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4.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宗教活动或者未经批准举办跨区域宗教活动的;非法宗教团体、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5.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的;
6.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非法传播宗教思想的(合法教职人员到本宗教信徒家中从事符合规定的宗教活动不在此例);
7.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组织宗教培训、朝觐等活动,擅自组织未成年人宗教教育培训、宗教夏(冬)令营的;
8.外国人委任中国境内公民宗教教职人员、发展宗教教徒的,在中国境内擅自讲经、讲道,散发宗教宣传品,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的;
9.其他非法宗教活动。
第六条 举报奖励标准:群众举报线索,由工委统战部民族宗教科负责确认核实后,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经核实后,提供的线索被认定为重大非法宗教活动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七条 处理群众举报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应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所知的涉非法宗教活动的线索情况。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诬陷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兑现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都将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凡被认定有效举报线索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兑现奖金。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奖,对同一地点同一非法宗教活动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宗非法宗教活动进行奖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非法宗教活动线索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所需经费从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统战部民族宗教维稳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奖励申报经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统战部审核通过后,按照奖励办法给予支付。
第十条 办法解释权归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统战部民族宗教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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