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关于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政策背景

2016年县政府办公室利政办发13号文件规定,基层医疗卫生公益性岗位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的相关待遇。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乡村医生个人参保缴纳,县财政按照本意见给予补贴,需补交养老保险的,补交费用县财政不予补贴,各乡镇街道对在岗乡村医生参保情况进行审查汇总,经县卫生局汇总、县人社局审核后,县财政局将政府补贴拨付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由在岗乡村医生本人凭借保险缴费凭证领取2018年县财政局和卫生健康局联合发文,即《关于调整利津县乡村医生财政保障政策的通知》(利财字〔2018130号)明确,本县境内乡村医生在个人保险补贴和生活补贴方面进行自愿选择,每年补贴保险缴纳费用1400元到退休年龄。

其他县区政策

东营区(开发区政策与东营区相同):每人每年补贴个人当年所选养老保险缴纳档次标准的80%,记入个人账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4000元。

河口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个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政府按照相应缴费档次给予90%的补助;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的90%。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个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政府按照相应缴费档次给予90%的补助;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的90%

垦利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同时缴纳住房公积金。个人与单位缴纳比例按照规定执行。

广饶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由个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每人每年补贴个人当年选择缴纳档次标准的80%,计入个人账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4000元,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按同等标准补贴。

决策依据

在全县加快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的大背景下,为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建好用好村卫生室,全面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特别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利政办发〔201613号)、《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利卫计字〔201651号)、《关于调整利津县乡村医生财政保障政策的通知》(利财字〔2018130号)精神,有助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的后顾之忧,提高乡村医生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补贴标准

对方案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给予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的80%(例如: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标准为5000*80%=4000元)。

重要举措等要素

1、宣传动员。为确保方案落到实处,切实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待遇,召开专题调度会议,对方案内容详尽解读,要求各卫生院将方案内容传达至每名乡村医生,不漏一人,不漏一事。

2、自愿选择。在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和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政策中选择一种待遇

3、补贴范围予以明确。所有在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并在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的乡村医生,备案时间为当年度831日前(含31日),养老保险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参加养老保险的补缴往年养老保险的继续选择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三种情况享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财政补贴

          原文链接: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