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属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交法发〔2021〕78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深化交通运输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局制定了《深化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0月18日
深化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改革全覆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交法发〔2021〕78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交通运输全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激发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在交通运输领域全面实行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在全市交通运输领域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持续推动优化审批和“照后减证”
(一)完善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形成《交通运输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版)》市级衔接落实分工表(见附件),逐项列名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市级衔接部门、责任单位等内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违规限制企业进入交通运输行业,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交通运输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严肃督查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分类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清单所列改革方式分类推进审批改革。
一是直接取消审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领照即准营。交通运输部在全国范围内对“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等4项涉企经营许可直接取消审批。其中,“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和“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两项许可取消省级初审环节,由当事人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和“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认定”两项许可直接取消。
二是实行审批改备案。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即可经营;确需事前备案,市场主体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实施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即准营;创新备案方式,探索推行网上备案。交通运输部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实行审批改备案。企业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规定的相关培训业务条件,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予以备案。
三是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使用全省统一的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经营许可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法律后果,对市场主体作出承诺且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交通运输部在全国范围内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等6项涉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要依法查处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为,将失信违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是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通过精简材料、再造流程、放宽期限、取消限量、统一标准、协同联动、数据共享等措施分类实施改革,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交通运输部在全国范围内对“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认定”等29项涉企经营许可,精简审批材料,压减审批时限,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等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提高审批效率。要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开展专项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相关要求,对于实施层级为省级以上的改革事项,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衔接,承担监管职责的科室、单位和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抓好具体监管和协调衔接工作。对于审管一体的改革事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对于审管分离的改革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完善审管衔接备忘录,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各有关科室、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细化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完善监管规则。各有关科室、单位要对照国家、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以及技术、安全、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监管标准,分类实施监管。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科室、单位要及时掌握新设市场主体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有关科室、单位要督促相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有关科室、单位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虚假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出具调查意见推送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由有关科室、单位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实施的,要同步调整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三)创新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提高监管靶向性.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科室、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聚焦企业关切,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二)加强统筹协同。统筹交通运输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与简政放权等工作。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设,强化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强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形成合力,提升改革总体效能。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重视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培训和解读工作,重点培训改革牵头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和行政许可窗口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及一线工作人员,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附件:《交通运输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版)》市级衔接落实分工表
交通运输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版)东营市交通运输局衔接落实分工表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及主要理由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市级衔接部门 | 责任科室、单位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
1 | 交通运输部 | 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取消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申请人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 1.通过交通运输部实施的“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对原初审审查事项进行审核。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建立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主要理由:1.目前,企业需要办理初审、复审两道许可,可取消一道,提高办证效率。2.取消初审后,必要时交通运输部可以征求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意见,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对企业经营条件进行审核把关,改革风险可控。 | |||||||||||||
2 | 交通运输部 |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初审)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取消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初审)”,申请人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 1.通过交通运输部实施的“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对原初审审查事项进行审核。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有关海运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主要理由:1.目前,企业需要办理初审、复审两道许可,可取消一道,提高办证效率。2.取消初审后,必要时交通运输部可以征求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意见,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对企业经营条件进行审核把关,改革风险可控。 | |||||||||||||
3 | 交通运输部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将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 1.加强市场检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强化信用监管,加强相关信用信息在工程招标投标、企业资质审核等方面的应用。3.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社会监督,通过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企业业绩、人员资格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主要理由:1.将水运工程监理三级资质简并为两级资质,可减少企业申请资质次数,减轻办事负担,同时促进行业良性竞争。2.改革后,企业仍需申办资质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安全风险可控。 | |||||||||||||
4 | 交通运输部 | 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认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将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市交通运输局 | 规划建设科 | |||
主要理由:1.将公路工程专业资质简并为两级资质,可减少企业申请资质次数,减轻办事负担,同时促进行业良性竞争。2.改革后,企业仍需申办资质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安全风险可控。 | |||||||||||||
5 | 中国民航局 | 设立国际机场审批 | 批复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国民航局 | √ | 取消民航局“设立国际机场审批”,新设国际机场依法办理口岸设置有关手续后无需向民航局申办该项许可。 | 每年年初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对机场进行年度适用性检查,并通过机场安全监管系统实现监察电子化及整改问题在线流转,每5年对机场组织实施1次符合性评价。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主要理由:实践中,机场拟命名或更名为国际机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开放航空口岸的请示,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口岸办进行验收,再由中国民航局作出机场命(更)名批文。上述审批流程,是按照政府内部审批程序办理的,决策权由国务院行使。因此,无需再保留中国民航局的行政许可事项。 | |||||||||||||
6 | 交通运输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 1.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2.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培训学时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4.严厉打击虚假备案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实行行业禁入。 | 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 |||
主要理由:1.2020年8月2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取消该项许可,改为备案管理。2.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的学员需通过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的考试,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方可从事机动车驾驶。因此,通过严格实施驾驶证考试,可以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培训质量进行审核把关,没有必要再保留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准入许可。3.取消许可、改为备案,仍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进行监管。培训的教学大纲仍由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仍需严格按照大纲规定的学时和内容进行培训,不会产生较大风险。 | |||||||||||||
7 | 中国民航局 |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核准 |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 民航地区管理局 | √ | 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取消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 1.依法开展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电台执照核发、驾驶员资质管理、飞行计划审批、飞行活动信息统计等工作,对非经营性航空活动的实施主体、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活动地点、时间、过程等各环节、各要素实施全面管理,实现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持续安全管理。2.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加强通用航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主体的信用约束。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主要理由:1.2020年8月2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取消该项许可。2.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监管,包括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器国籍登记、驾驶员资质、飞行计划审批等环节。对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计划实行严格审批管理,可以有效保障飞行安全,不需要再保留对企业主体的准入审批。3.取消该项许可,有利于激发通用航空市场活力,带动航空器研发生产、运营维修和机场建设等产业发展。 | |||||||||||||
8 | 交通运输部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展许可条件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黑名单制度。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主要理由:1.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可监理的项目规模相对较小,风险相对较小。2.该项改革举措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试点效果良好,有条件向全国推开。 | |||||||||||||
9 | 交通运输部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展许可条件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构建水运工程监理企业黑名单制度。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主要理由:1.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不涉及对水运工程主体工程的监理行为,风险相对较小。2.该项改革举措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试点效果良好,有条件向全国推开。 | |||||||||||||
10 | 交通运输部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2.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 |||
主要理由:1.货运驾驶员需要考取专门的驾驶证,货车车辆需要定期接受检验检测,通过对驾驶员和车辆的审查、检测把关,可以有效控制安全风险。2.该项改革举措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试点效果良好,有条件向全国推开。 | |||||||||||||
11 | 交通运输部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的登记许可信息共享。2.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3.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 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 |||
主要理由:《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已明确规定,该事项在全国范围实行告知承诺。 | |||||||||||||
12 | 交通运输部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或所在地港口部门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港口企业信用状况。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主要理由:1.除客运、危险货物之外的一般货物港口作业,风险相对较低。2.该项改革举措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试点效果良好,有条件向全国推开。 | |||||||||||||
13 | 交通运输部 | 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认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交通运输部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核查,发现虚假承诺行为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6.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市交通运输局 | 规划建设科 | |||
主要理由: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的工程规模相对较小,风险可控。 | |||||||||||||
14 | 交通运输部 | 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认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交通运输部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市交通运输局 | 规划建设科 | |||
15 | 交通运输部 | 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认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交通运输部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市交通运输局 | 规划建设科 | |||
16 | 交通运输部 | 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认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交通运输部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市交通运输局 | 规划建设科 | |||
17 | 交通运输部 | 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认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交通运输部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市交通运输局 | 规划建设科 | |||
18 | 交通运输部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省、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 | √ | 1.实现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2.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的年度书面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 市行政审服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19 | 交通运输部 | 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交通运输部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实现申请人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3.除需按存档要求由企业提交的证书外,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5.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的年度书面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20 | 交通运输部 |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省、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 | √ | 1.实现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在线获取营业执照等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的年度书面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 市行政审服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21 | 交通运输部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省、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 | √ | 1.实现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的年度书面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22 | 交通运输部 | 设立引航机构审批 | 批复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 | √ | 1.在网上公布审批条件和办理流程。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引航机构信用状况,对不严格执行引航安全标准规范的引航活动要依法及时处理。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23 | 交通运输部 | 设立验船机构审批 | 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 交通运输部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验船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24 | 交通运输部 | 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交通运输部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及时完善更新办事指南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建立国际班轮运输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25 | 交通运输部 | 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交通运输部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及时完善更新办事指南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3.放宽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4.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建立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26 | 交通运输部 |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 | √ | 1.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2.不再要求大陆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3.放宽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出售给符合有关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4.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 1.加强港口、航运、海事部门之间的协作,实施联合监管。2.通过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地方港口、航运部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27 | 交通运输部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及时完善更新办事指南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3.放宽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4.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建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28 | 交通运输部 | 港口(旅客、危险货物)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或所在地港口部门 | √ |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许可条件和办理流程。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信息。3.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通过有关信息化系统加强对港口经营人作业活动和作业区域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开港口企业信用记录。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29 | 交通运输部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港口)部门 | √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2.不再要求申请人领取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证。 | 1.加强信用监管,将港口岸线使用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布。2.依托港口岸线资源监测平台,利用遥感卫星图片跟踪岸线资源利用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 | 市行政审服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30 | 交通运输部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深水岸线审批 | 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交通运输部 | √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2.不再要求申请人领取港口深水岸线使用证。 | 1.加强信用监管,将港口岸线使用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布。2.依托港口岸线资源监测平台,利用遥感卫星图片跟踪岸线资源利用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 | 市行政审服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31 | 交通运输部 |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部门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条件和办理流程。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信息。 | 1.完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相关标准,统一规范港口设施保安工作。2.依托有关信息系统,实现港口设施保安管理信息报送和共享,加强对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监管。3.对下级交通运输(港口)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港口企业信用记录。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32 | 交通运输部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 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证书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1.统一资质许可标准,打破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地域限制,实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全国通用。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条件、办理程序和审查要点。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通过“互联网+监管”,加强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 | 市交通运输局 | 规划建设科 | |||
33 | 交通运输部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和制度等材料。3.将专家评审时限由60天压减至40天。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34 | 交通运输部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 |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2.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 市行政审服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 |||
35 | 交通运输部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2.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 |||
36 | 交通运输部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2.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 |||
37 | 交通运输部 |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进行监督管理。2.依托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车载终端,加强对有关车辆的动态监控。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 |||
38 | 交通运输部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市行政审服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 |||
39 | 交通运输部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 | 对开展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地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等级评定相关材料,直接向检测机构获取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 |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 |||
40 | 国家铁路局 |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 |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 国家铁路局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产品认证证明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41 | 国家铁路局 |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许可 | 铁路机车车辆型号合格证、铁路机车车辆制造许可证、铁路机车车辆维修许可证、铁路机车车辆进口许可证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 国家铁路局 | √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2.按产品型号,将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分别延长至5年、8年、10年。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和进口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42 | 国家铁路局 |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 铁路运输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家铁路局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铁路运输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43 | 中国民航局 |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 | 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民航地区管理局 | √ | 优化办事流程,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实现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监管,主管检查员对持证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评审,对持证人的质量系统每2年至少进行1次复查,对持证人的供应商每年至少随机抽查2个。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44 | 中国民航局 |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 |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民航地区管理局 | √ | 优化办事流程,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实现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监管,主管检查员对持证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评审,对持证人的质量系统每2年至少进行1次复查,对持证人的供应商每年至少随机抽查2个。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45 | 中国民航局 |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 维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国民航局 | √ | 1.申请人在民航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一次性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可在线查询审批进度。2.对于集团化多地点维修企业,减少企业在各地重复申请许可,推行“一证多地”政策,实现企业申领一张维修许可证即可跨区域从事航空器及部件维修工作。 | 1.改进工作差错和不安全事件的监管处理流程,提升监管效率和精准度。2.改进监管理念和作风,不以实行单一惩戒为目标,推动企业合法经营和持续发展。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46 | 中国民航局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国民航局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 1.通过年报制度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监管。2.通过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主体监管。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47 | 中国民航局 | 中外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核发 | 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 √ | 1.优化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合格审定审批流程。2.对部分项目进行合并或简化,将申请要件由36项压减至20项。 | 依托有关系统对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统一计划管理,对于检查绩效不良的公司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结果由民航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记录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管控措施。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48 | 中国民航局 | 中外航空运输企业航线(航班运输)经营许可 | 航线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通过邮寄(快递)接收申请材料、寄送许可证件。3.航空公司申请国际航权资源实行事前承诺制,要求在获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具有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投保相关保险、对开航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国外机场运行保障和安保措施证明材料以及有能力确保航权有效执行等方面作出守信承诺。4.取消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 1.引入实际飞行数据,提升航线航班执行情况监控的及时性和完整性。2.依法依规对航空运输企业航线(航班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及时注销不符合法规要求的证照。3.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对航线航班经营主体的信用约束。4.对航空公司航班计划执行情况和航权使用率实施监测记分,根据记分情况实施新增国际航线航班的准入惩戒,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开航或未充分使用航权的航空公司实施航权清理。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49 | 中国民航局 | 航空营运人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 |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民航地区管理局 | √ | 1.取消审批中的专家评审环节。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 | 1.推进危险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2.依托有关信息系统,完善涉及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监管事项,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50 | 中国民航局 |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合格证核发 | 商业非运输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及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和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民航地区管理局 | √ | 1.实现网上一次性提交相关材料。2.对部分运行种类(如空中游览、一般商业运行)实现文件审查与现场验证环节合并进行。 | 依托有关系统对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统一计划管理,监督检查结果由系统记录并按分析评估结果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51 | 中国民航局 |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民航地区管理局 | √ | 除被吊销、撤销、注销外,许可证长期有效。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载客运输类、载人作业类进行重点监管。2.建立通用航空诚信评价体系,对诚信记录较差的企业增加检查频次及强度。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52 | 中国民航局 |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 中国民航局 | √ | 委托第三方机构,免费向外航申请人提供全程中英文办理指导。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及时处理投诉举报。2.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约谈行政相对人,要求其整改,必要时在民航当局间进行磋商。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53 | 中国民航局 |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审定 |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商业非运输航空运营人合格证等材料。 | 依托有关系统对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统一计划管理,监督检查结果由系统记录并按分析评估结果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54 | 中国民航局 |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认定 |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及运行规范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 √ | 1.精简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认定的申请要件,优化申请系统模块。2.合并或删减不必要的项目,避免重复提交材料。 | 依托有关系统对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统一计划管理,监督检查结果由系统记录并按分析评估结果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55 | 中国民航局 |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认定 |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 √ | 1.允许申请人网上一次性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可在线查询审批进度。2.调整运动类和非复杂航空器的机型培训管理方式。3.对较大规模的维修培训机构,减少在各地重复申请许可,推行“一证多地”政策,实现维修培训机构申领一张许可证件即可跨区域从事维修培训工作。 | 1.改变监管方式,以培训质量为核心,发挥市场评估和学员评估作用。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56 | 中国民航局 |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审批 |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民航地区管理局 | √ | 1.将训练机构合格证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5年。2.对续办训练机构合格证的,取消关于“毕业于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学员在参加实践考试中第一次测试合格率达到80%”的要求。 | 依托有关系统对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统一计划管理,监督检查结果由系统记录并按分析评估结果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57 | 中国民航局 |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商适航批准 |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中国民航局 | √ | 1.除必要的现场审核外,实现其他审查网上办理。2.中国民航局委托评审机构开展审查,并由其就办理流程、材料初审等环节向申请人提供免费指导。 | 对批准单位每年开展1次年度检查,年初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对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58 | 中国民航局 | 民用航空油料企业安全运营许可 | 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民航地区管理局 | √ | 1.申请人可就近前往民航地区管理局领取许可证件。2.在申请材料符合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要求的基础上,申请人可“最多跑一次”完成取证工作。 | 对航油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及时告知航油企业所在机场的管理机构,发现违规情形要依法查处。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59 | 中国民航局 | 民用航空油料测试单位批准 | 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批准函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中国民航局 | √ | 1.除必要的现场审核外,实现其他审查网上办理。2.中国民航局委托评审机构开展审查,并由其就办理流程、材料初审等环节向申请人提供免费指导。 | 对批准单位每年开展1次年度检查,年初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对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60 | 中国民航局 | 对公众开放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核发 | 批复文件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国民航局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申请人可就近前往民航地区管理局领取许可证件。3.取消许可证5年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 | 每年年初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对辖区内机场进行年度适用性检查,并通过机场安全监管系统实现监察电子化及整改问题在线流转,每5年对辖区内机场组织实施1次符合性评价。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61 | 省交通运输厅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0年11月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 | √ | 1、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建立“双随机、一公开 ” 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 | 市行政审服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 |||
62 | 省交通运输厅 | 使用浮桥或载客十二人以下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2016年9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1、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分级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 | 市行政审服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港航科、市铁路港航发展中心 | |||
东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交发【2021】26号).pdf
东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交发【2021】26号).docx
解读:东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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