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8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规定,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在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扩大销售侧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峰谷时段,扩大高峰、低谷电价价差和浮动幅度,引导用户错峰用电。鼓励市场主体签订包含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的交易合同。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促进储能发展。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推行居民峰谷电价。
起草过程
综合考虑电网企业承受能力,我们建议参与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用户,电力储能技术装置低谷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3分钱执行。此标准多次向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征求意见,并于3月30日-4月5日向社会征求意见,进行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电价政策。参与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用户,电力储能技术装置低谷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3分钱(含税)。
(二)试点范围及要求。试点单位范围暂定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试点单位应同时当满足以下条件: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未参加电力市场交易(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下同);未执行其他电价优惠政策(如“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电量奖励政策”等);采用整台或整组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且具备计量条件的电热锅炉、蓄冷(冰、水)空调(统称为“电力储能技术装置”);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按规定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三)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用户可向当地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供可研报告(或设计书等项目资料)、转供电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电网企业对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实地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书面(含相关材料电子版)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2、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上报情况审定后,函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执行。
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函告的企业名单,落实相关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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