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
《遂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改建议
市住建局:
《遂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稿初稿-第二稿)已收悉,现将修改建议回复如下。
一、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城管执法部门、公安部门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餐余垃圾收运车辆的执法检查”建议修改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余垃圾收运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
修改理由:根据市委编办三定方案和权力清单,日常监督检查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活动,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核准,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建议取消。
修改理由:无相关法律支撑。
三、建议将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处罚金额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进行调整。
修改理由:第七章法律责任多参考《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经济发达地区,处罚金额相对较高,个别条款罚金甚至高达五万到十万。如果将行政处罚金额照搬到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还会遇到执行困难等问题。建议在参考其他地区法律法规基础上,考虑本地收入实际情况,酌情调整处罚金额。
四、第五十八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建议修改为“违反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修改理由:相关企业或个人有可能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外的其他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此复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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