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修订背景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地进行调整,国家和水利部相继出来了一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规定,水利部要求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监管,进一步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动态监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严厉惩处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守信氛围,推动水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等规定,经总结前期管理经验,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修订过程
《办法》修订草稿完成后,征求了部分专家意见,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7月,我厅就《办法》印发通知征求厅机关有关处室、各市水利(水务)局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根据征求的意见建议,我处多次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对合理建议进行了采纳,共收集意见11条,采纳有效意见6条。2021年9月,再次向水利系统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均无不同意见。
三、《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更正、信用新息应用、监督管理共四个章节二十三条款,根据最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和发现的问题,对原办法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进一步规范了“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增加了信用修复等有关内容。
一是重新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明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及相关人员,适用范围增加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具体单位删除了供货单位,增加了监测单位。同时,原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更名为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二是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范围进行了修订。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定义进行了修改,明确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分类。增加“其中责任追究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为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含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内容。
三是增加了信用修复有关内容。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满足有关修复期限和条件的,可向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并明确了进行信用修复的有关条件和要求。
四是进一步规范了“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应当严格履行告知等相关程序。增加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的标准和程序内容。
五是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管责任。第二十条增加“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定而未认定或不认真认定、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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