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临政办字〔2021〕95号)正式印发,自2021年12月13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政策出台背景、起草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情况介绍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4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将我市定为全省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市级分两批编制公布告知承诺事项清单377项,各县区同步梳理公布告知承诺事项1301项。2020年11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验收组到我市验收告知承诺制试点改革工作,对改革成效予以充分肯定,经验做法被纳入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转发推广。
二、起草过程
为将我市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中的经验做法变成具有相对约束力的制度规范,市里将《办法》列入了2021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为扎实做好起草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赴天津等地考察学习、借鉴北京、上海等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要求,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个人做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的思路,研究起草了《办法》,征求了15个县区(开发区)和37个市直部门单位的意见,并提请市司法局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1年10月,《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于2021年12月13日正式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24条,从告知承诺的目的、定义、范围、内容、方式、流程、监管、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界定,具体内容可概括为334工作法,即明确“适用范围、内容责任、标准规范”三项内容;实施“容缺受理、踏勘豁免、备案管理”三种方式;健全“风险防控、审管联动、失信惩戒、容错免责”四项机制。
(一)明确了告知承诺制的三项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按照“降低门槛与加强监管相结合、高效便民与风险可控相结合”的原则,《办法》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4类依申请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生态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事项外,划为告知承诺制改革范围。
二是明确内容责任。《办法》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进行了统一规范,分别明确政务服务部门、申请人的告知内容、承诺内容及双方责任。告知内容包括准予办理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失信情节认定标准、整改时限、惩戒措施,以及作出虚假承诺、逾期不履行承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等。承诺内容包括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已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愿承诺符合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
三是明确标准规范。《办法》明确要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明确告知承诺制的条件、标准、流程,动态完善办事指南,并应当在相关服务场所、部门网站和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临沂站)等渠道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二)细化了告知承诺制的三种方式
根据事项实施难度和风险可控因素,《办法》将告知承诺业务办理细化为容缺受理、踏勘豁免、备案管理三种方式。
一是容缺受理。对非核心申请材料和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提交主要申请材料,自愿做出能够在约定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或满足法定条件的书面承诺,政务服务部门依承诺进行容缺审核办理,待申请人如期兑现承诺后依法作出批准决定,或者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二是踏勘豁免。对踏勘环节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自愿做出能够满足相关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书面承诺,相关部门不再进行现场踏勘,依承诺作出批准决定。
三是备案管理。对简易低风险的事项,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准予办理的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申请人提交申请表,自愿做出能够满足相关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书面承诺,相关部门当场作出批准决定。
(三)建立了告知承诺制的四项保障机制
一是风险防控机制。《办法》从事前、事后两个关口加强风险防控。事前,推动“信用核查”在告知承诺实施环节的应用,窗口人员对申请人信用状况进行核查,对存在信用问题的申请人不予提供告知承诺服务。事后,加强事后核查,根据事项特点及申请人信用状况,分类确定核查方式和告知承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因未履行承诺、违反承诺或虚假承诺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是审管联动机制。政务服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要求,依托临沂市审管联动平台,强化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建立审管无缝衔接机制,避免系统性风险。
三是失信惩戒机制。《办法》明确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部门建立告知承诺制失信名单,对列入临沂市告知承诺制失信名单的,在其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前,申请人不再享受该领域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绿色通道服务。
四是容错免责机制。《办法》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分别明确了免责、追责情形。一方面,从八个方面界定了政务服务相关人员失职追责情形。另一方面,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不明等因素导致出现失误和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者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提交虚假材料,经办人员已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出现工作失误的,给予容错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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