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目的

  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郑重强调,“要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让脱贫基础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市财政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优化支出结构,保留并调整优化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保过渡期内财政投入力度保持总体稳定。”2021年,中央、省分别出台了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将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并安排预算2.7亿元。

    2021年3月底,财政部会同国家乡村振兴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6月,省财政厅会同省乡村振兴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央、省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会同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多次对接沟通,拟定了《青岛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的出台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讲话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加快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决策依据

    《方案》制定主要依据以下文件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1〕25号)

    三、主要内容

《青岛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共计1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衔接资金使用方向的三个具体方面。

一是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二是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三是其他支出。

(二)规定衔接资金的分配方式。

规定市级及以上衔接资金适当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重的困难区(市)倾斜支持,并统筹兼顾其他区(市)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参照省上衔接资金的分配方式,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其中: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及结构 30%、相关人群收入10%、相关人均财力5%、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10%、政策因素45%。上述资金分配方式重点听取了市乡村振兴局的意见,与省上资金分配方式相比,相关人群收入占比下降10%(因各区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不大);相关人均财力占比下降5%;政策因素占比上升15%。同时,考虑到推进平度、莱西攻势要求,且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市级要从资金方面给予平度市、莱西市10个重点帮扶镇集中支持,故政策因素主要按照平度市和莱西市乡村振兴工作重点帮扶镇数量因素分配。

(三)加强项目管理。

要求区(市)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规定各区(市)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市级及以上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四)其他内容。

明确资金分配下达流程,对加强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进一步强化区(市)的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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