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转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安委〔2021〕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10月19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安委〔2021〕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委发〔2018〕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和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县部门和单位,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中央驻渝单位、在渝企业,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被“一票否决”对象为单位的,取消当年评选各级精神文明单位、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行业系统单项奖资格,其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一等奖”,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被“一票否决”对象为个人的,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个人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五条 区县党委、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一票否决”:
1.对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县(含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肇事车船注册地区县)党委、人民政府实施“一票否决”。
2.因事发地地面超高建筑物、空飘物、电磁环境干扰等引发重大及以上民航运输航空事故的,对事发地区县党委、人民政府实施“一票否决”。
3.因区县监管范围的乡镇(街道)自用船、渡船等肇事引发重大及以上长江干线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肇事船所属区县党委、人民政府实施“一票否决”。
4.因事发地行人、牲畜、车辆、障碍物等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引发重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的,对事发地区县党委、人民政府实施“一票否决”。
5.因事发地行人、牲畜等进入高速公路引发重大及以上高速公路(含内环快速路)交通事故的,对事发地区县党委、人民政府实施“一票否决”。
6.对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区县党委或人民政府实施“一票否决”。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一票否决”:
1.对所监管行业领域内或本单位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部门和单位(含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其他市级部门和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2.对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市级部门和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一票否决”:
1.对本单位(包括独资或控股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属国有企业实施“一票否决”。
2.对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市属国有企业实施“一票否决”。
3.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市属国有企业实施“一票否决”。
4.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市属国有企业实施“一票否决”。
5.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市属国有企业实施“一票否决”。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等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一票否决”:
1.对主管或分管的行业领域、区域、单位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个人实施“一票否决”。
2.对瞒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事故,不及时赶赴现场处置,对重大安全问题不及时依法查处或整改等严重不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实施“一票否决”。
3.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个人实施“一票否决”。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审后,下达“一票否决”通知书,同时抄送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研究开展本办法适用对象的晋职晋级、进一步使用或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时,应当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考察、审查内容。
第十一条 市级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应当配合市安委会办公室,对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晋职晋级等活动组织单位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情况开展监督。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取得先进(优秀)荣誉称号和奖励的,一经查实,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和追回;对已晋职晋级的,由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中央驻渝单位、在渝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不替代被否决对象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及其他问责追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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