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在用车用油品溯源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仓储不合格油品等违法行为。为严格落实省级文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联合转发了此通知。
《通知》要求,健全车用成品油经营管理制度。车用成品油流通企业应健全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制度,建立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质量计量专业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建设企业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物联网手段,加强对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及销售情况的动态管理。
《通知》指出,明确在用车用油品溯源分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排气不达标的车辆车用油品开展溯源调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成品油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违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办车用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商务部门负责督导加油站通过合法渠道购入油品。
《通知》强调,加强在用车用油品溯源联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在用车用油品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油品质量问题线索及溯源信息及时共享。对于发现的车用成品油相关问题线索,属于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溯源调查;属于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由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开展溯源工作。对溯源发现的生产或销售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各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商务部门要积极开展联合检查抽测,加强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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