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相关信息公布的主要内容
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省生态环境厅公布名单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及超总量情况。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主要能源品种及消耗量、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依法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情况等。
(四)符合两款以上情况的企业,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同时公布相关信息。
二、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资质的审核要点
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四)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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