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牛区建设领域行业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牛府办函〔2021〕69号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金牛区建设领域行业监管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各国有公司:


《金牛区建设领域行业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七届第12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


金牛区建设领域行业监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维护建设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建设领域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川办发〔2020〕85 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成都市城镇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成住建发〔2020〕339号)《关于公布实施金牛区下放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金牛府办函〔2021〕5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实施对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三条 根据区政府安委会有关文件精神,区经信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城市更新局、区农业和水务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和区综合执法局应按照行业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和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共同做好金牛区建设领域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每月由区住建和交通局牵头,组织各单位进行“双随机”联合检查,严厉打击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建设领域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职责


区经信局:负责不随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通信工程等有关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协调网络通信公司对建设项目智慧工地网络进行维保,参与不随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通信工程等有关项目的“双随机”检查,并对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建设工地管理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区住建和交通局:负责全区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直接监督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牵头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依法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加强对建筑工地集中用餐单位的监督检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组织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每月带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区在建项目进行“双随机”检查,并对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建设工地管理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全区规划用地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建设项目、城市建筑外立面整治、特色街区打造、老旧院落改造(含老旧院落自来水改造)等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扬尘治理以及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指导和监督国有土地上拆除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监管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检查,并对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建设工地管理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区农业和水务局:负责全区水务水利工程的文明施工、扬尘治理以及安全监管职责。负责不随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涉水市政工程(排水、供水、涉河工程)新建、改(扩)建工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建设工地取水、排水的日常监管,参与监管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检查,并对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建设工地管理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区住建和交通局组织的“双随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经营行为实施现场监管,对于申请开办食堂的建筑工地,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许可规定的用房、科学合理的流程布局,配备加工制作、食品贮存和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行使职责,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监督检查,参与涉及建设工地食堂项目的“双随机”检查。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全区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进行查处,参与区住建和交通局组织的“双随机”检查,并对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建设工地管理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各街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工作,并落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自行组织实施的街区美化提升等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辖区内建设工地的违规行为,履行发现、劝阻、报告的职责,并接受区级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


区属各国有公司:对本公司实施的项目承担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预案,并接受区级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五条 安全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含项目牵头部门)应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职责;属地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建设项目暂停作业,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检查临边防护和高处作业,并填写《金牛区建设工地安全施工巡查记录表》(附件1)。


第六条 施工许可 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日常巡查,建立项目台账(附件2和附件3),及时发现辖区内新开工施工项目,督促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达到办理条件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抄送区住建和交通局,由区住建和交通局核实确认后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查处。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上班第一天)将台账报送区住建和交通局。项目牵头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严禁违法违章作业;行业主管部门(含项目牵头部门)应加强对我区建设工地的监管,将发现的达到办理条件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抄送区住建和交通局,由区住建和交通局核实确认后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查处。


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未达到办理施工许可证条件的房屋装饰装修等)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涉及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需抄送区住建和交通局。


属地街道办事处对检查中发现的停止施工项目,按规定报告发证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含项目牵头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备的中止施工申请后,应抄告属地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含项目牵头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停工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夜间施工许可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确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区住建和交通局按规定核发《夜间施工许可证》。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开展建设工地夜间施工的专项巡查,检查有夜间施工行为的工地是否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是否张贴夜间施工公示信息、是否超过夜间施工许可范围施工和是否按照夜间施工方案进行降噪施工,并填写《成都市金牛区工程建设项目夜间施工检查台账》(附件4)。


第八条 流动人口管理 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施工现场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督促施工项目如实采集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并督促施工项目及时向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进行申报。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九条 卫生防疫 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做好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卫生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应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施工现场日常巡查,指导小经营店及摊贩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属地街道办事处督促辖区内建设项目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卫生和防疫制度,并落实各项卫生防疫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生活区、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等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的项目抄送区住建和交通局,由区住建和交通局核实确认后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消防管理


第十条 消防安全 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做好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消防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辖区内建设项目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检查项目临时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二)检查项目宿舍、办公用房、仓库等临时设施的材质、平面布置、电气线路敷设、易燃易爆品管理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三)督促项目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应急演练。第六章 环境管理


第十一条 扬尘治理 行业主管部门(含项目牵头部门)做好辖区内建设项目扬尘治理的跟踪指导、行业服务和要素保障等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为具体实施扬尘治理事项的责任主体,应制定辖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扎实抓牢扬尘源头治理,落实“四大工地”扬尘监管,对辖区内道路、各类工地、闲置土地、绿化带、沙石场、沙石搅拌场、散装水泥场及运渣车的扬尘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工地扬尘污染、运渣车撒漏、建渣乱倾倒等扬尘违法行为实施处罚;落实“四大工程”扬尘实施和监管,联系行业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开展裸土覆盖、绿化带提档降土、树池覆盖、对(乡道、村道)实施道路硬化;加强“尘源”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各类扬尘行为及其他扬尘数据;及时处理市、区交办的扬尘污染问题,确保问题不反复,并按照《成都市金牛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现场评价》(附件5)中整治标准相关要求对辖区内施工项目现场进行评分,将评分低于85分的项目及时抄送区住建和交通局。


第十二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行业主管部门(含项目牵头部门)牵头做好辖区内建设项目在重污染天气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遇重污染天气时,属地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公司应严格督促项目依法按照市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落实各级预警下建设工地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含项目牵头部门)牵头做好辖区内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公司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涉及 VOCs 排放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全面使用水性建筑涂料、高分子防水材料。


(一)禁止施工现场露天喷涂作业。各责任单位应督促项目在封闭作业棚内进行架管、塔吊标准节等喷涂,封闭作业棚须具隔音防火功能,其内应设置降尘、吸尘和废气处置设施。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各责任单位应督促项目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监督抽查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环保排放标志、是否规范张贴环保排放标志、是否将标志编码喷涂于机械车身显著位置、是否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使用台账、是否留存加油凭证。


(三)运渣车管控。进行土石方开挖作业时,各责任单位应加强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使用名录内运渣车,加强对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现场建立和完善出入口保洁和管理制度,专人负责清洗和登记、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出场车辆符合要求,不污染城市道路。各责任单位应配合区综合执法局严格查处运渣车覆盖不严、车身不洁、带泥上路等违法违规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含项目牵头部门)应督促建设项目将建筑垃圾运往符合相关要求的垃圾消纳场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工地污水排放管理 区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污水排放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区住建和交通局、项目牵头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区内建设工地污水排放管理:


(一)生活污水排放。建设工地设有食堂的,各责任单位应督促建设项目设置隔油池;设置厕所的,各责任单位应督促建设项目设置化粪池(城镇管网覆盖区域可不设置化粪池)。同时,各责任单位应督促建设项目及时办理污水排放许可,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要求排入市政管网。


(二)工地废水排放。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工地按照《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规定和《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要求,在施工现场大门内侧设置排水沟(沟宽×深≥300×300mm)、三级沉淀池(池体容积≥4m3)。各责任单位应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冲洗车辆的工地废水是否按照水务部门要求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工地废水排放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建设工地周边有市政管网的,各责任单位应督促建设项目及时向区行政审批局(市级立项项目向市水务局)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同时,加强对工地废水排入市政管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建设工地周边无市政管网的,各责任单位应督促建设项目结合安全文明施工,制定完善排水方案(抽排等),及时向区行政审批局(市级立项项目向市水务局)申报排水意见批复,同时,各责任单位加强对工地废水是否按排水方案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3)园区(学校)内部工地污水排放的,经园区管委会(学校)签字盖章同意后,可将工地废水排至园区(学校)既有内部污水管网,由园区管委会(学校)统一内部管理。


第七章 问题处置


第十五条 问题处置 区住建和交通局负责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含随道路同步实施的涉水、管线等)项目问题的处置,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区城市更新局、区农业和水务局、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各自职责监管范围内问题的处置;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问题的处置,并及时按要求做好回复。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全区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造成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章 监督及考核


第十七条 按照依法定责、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客观公正和量化计分的原则实施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由区住建和交通局牵头组织,区经信局、区城市更新局、区农业和水务局、区综合执法局参与,根据所属职能细化考评办法,区住建和交通局考核评分50分,区城市更新局考核评分20分,区经信局、区农业和水务局、区综合执法局考核评分各10分。区级各相关部门在考核评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街道工地数量不一致等因素,按比例进行加(减)分,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上班第一天)将考核评分情况报送区住建和交通局,区住建和交通局根据各部门评分情况每季度汇总形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核排名表(附件6),每季度综合排名后三名街道的主要领导和排名后一名公司的主要领导在分管区领导专题会上作说明。


第十八条 考核对象: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密切关注行业内工程监督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和新规定,及时对本行业的管理标准进行改进、补充或重新修订。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住建和交通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章 英;联系电话:15982049935


附件:1.金牛区建设工地安全施工巡查记录表


2.金牛区 辖区内建设工程台账(有施工许可


项目)


3.金牛区 辖区内建设工程台账(无需办理施


工许可项目)


4.成都市金牛区工程建设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污染专


项整治工作台账


          5.成都市金牛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现场评价表


                6.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核表


 


《关于印发金牛区建设领域行业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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