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流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20211月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这些政策法律确立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框架,规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赋予了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等权能,并要求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制度。为适应新的形势,落实法律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特制定《双流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流转程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确定流转宗地价格、编制流转方案,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报区土管会审定批准流转。

农用地流转由流转当事人协商同意,使用成都市统一的流转合同范本,按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区农村土地流转委员会审查审核、签订流转合同、受让方向发包方和镇(街道)办理流转合同备案、履行合同的一般程序进行。

(二)建立审查制度

实施细则》明确对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流转实行审批制。按照土地空间利用规划,有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的按照先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同时为发展规模经营,推进乡村振兴,再流转一定比例农用地。农用地流转由区农村土地流转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流转农用地,未经审查同意的镇(街道)、村(社区)、组不得流转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报区土管会审定。

(三)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

1.制止耕地非农化。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2.防止耕地非粮化。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种植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蔬菜、油料和饲草饲料生产。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四)开展农用地流转管理

各镇(街道)对土地流转情况进行核查,摸清底数,查找问题,建立台账。承包方未出具流转委托书,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完善委托手续。合同流转期限超过法定年限(二轮承包2028年到期),由镇(街道)指导流转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对现有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内非粮化存量,要摸清底数,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解读单位:成都市双流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刘向东

联系电话:028-8582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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