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史峰解读《枣庄市定价项目清单》

2021年99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枣庄市定价项目清单的通知》(枣政办字〔2021〕4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更好地理解《通知》的相关内容,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内容范围等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1年2月1日《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施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号)同时废止。

二、政策依据和起草过程

根据部门职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权限和程序拟定全市范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项目清单。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和《关于明确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枣庄市定价项目清单》(代拟稿),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三、目标任务

贯彻国家“实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明确市、区(市)定价权限划分,目录之外政府无定价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价格管理职能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定规则、管行为转变,加强放开价格的跟踪评估,强化市场价格监测预警,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四、出台目的

原《枣庄市定价项目清单》和原《枣庄市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项目清单》是2016年制定;新的《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的《山东省定价目录》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对《枣庄市定价项目清单》进行重新修改公布,明确市、区(市)定价权限划分。对于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规范政府定价权力,强化权力清单化管理,提高新时代依法治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五、主要内容及范围

(一)《枣庄市定价项目清单》包含定价类别、定价项目、定价范围、责任部门、备注五部分内容,定价范围涉及: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供水、供热、交通运输、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费、环境保护、文化旅游、养老服务、殡葬服务等11大类20项目。

(二)责任部门定价权限划分原则

1、《山东省定价目录》中明确授权市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定价的项目,严格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2、《山东省定价目录》中授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项目,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说明第四条:跨县和市属项目授权市人民政府;县属项目授权县人民政府;

3、根据《关于明确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定价权限,参照《山东省定价目录》对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执行标准

此件公开发布《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定价项目清单〉〈枣庄市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项目清单〉的通知》(枣政办字〔2016〕63号)同时废止。

七、意义和亮点

定价目录是规定政府定价权限和定价范围的法律依据,是政府定价的权力清单。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定价目录分为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央定价目录主要规定国家层面管理的定价事项,地方定价目录主要规定省和授权市、县管理的定价事项,目录之外政府无定价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价格管理职能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定规则、管行为转变,加强放开价格的跟踪评估,强化市场价格监测预警,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解读机关: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 读 人:史峰

政策咨询电话:0632-868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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